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293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293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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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
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
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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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5,049,423股,其中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0,40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799,019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11人,代表股份数为48,504,45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5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
代表股份数为34,426,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5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2人,代表股份数为14,077,51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06人,代表股份数为14,086,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94%。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9,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02人,代表股份数为14,077,51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9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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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8,500,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1,600 股,弃权 2,5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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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7,449,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241%;
反对 1,048,887 股,弃权 6,5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31,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077%;反对 1,048,887 股,
弃权 6,510 股。
关联股东 CHENG XUEPING(成学平)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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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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