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2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
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近日,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
络平台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安法院”)于
平台将闫楠先生持有的 100,000 股公司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
已竞拍成功。现将司法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 □股份冻结 ?股份拍卖
是否为控 占公
本次拍 占其所 是否为
股股东或 司总
股东 卖股份 持股份 限售股 拍卖到期 拍卖
第一大股 股本 拍卖起始日 原因
名称 数量 比例 及限售 日 人
东及其一 比例
(股) (%) 类型
致行动人 (%)
是,董
闫楠 否 100,000 100% 0.07% 事离职
月 13 日 月 14 日 法院 裁定
限售股
合计 —— 100,000 100% 0.07% —— ——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等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拍卖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所持 合计占公司总
名称 (股) (%) 数量(股) 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闫楠 100,000 0.07% 100,000 0 100.00% 0.07%
合计 100,000 0.07% 100,000 0 100.00% 0.07%
二、股东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闫楠先生持有的 100,000 股公
司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现已完成竞拍。具体信息如下:
用户姓名:邓奇燕,通过竞买号 P5587 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在阿里资产
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闫*持有的万马科技(证券代码 300698)10 万股无限售
流通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竞得 100,000 股。该标的网
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2,425,000 元(贰佰肆拾贰万伍仟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
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临安
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以临安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涉及缴纳余款、法院执行、股权
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
司法再冻结和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户 6,600,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2026 年 6 月 5 日、2026 年 7 月
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暨股份比例被动减
少至 5%以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关
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
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登记并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关于
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并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54)、《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并解除
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再冻结 1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累
计被质押 1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
累计被司法拍卖 1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闫楠先生
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辞去原定任期至 2027 年 8 月 25 日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
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
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邓奇燕应遵守闫楠先生
作出的相关承诺。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
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
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
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
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
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三)
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
的规定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
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