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通市电站
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阀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其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
(合同编号:皋商银【2026】第 1010073002
皋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号),约定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之
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南电阀门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
南电阀门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南电阀门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
力,公司能够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融资等方面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担保有效期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
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和《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6 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0,0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30,000.00 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
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审批相关担保事项,并签署与对外担保相关
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年度担保额度审批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担保的事项,
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本次使用担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经
担保 授权担保 本次被担 本次使用担 保额度占公 剩余可用
近一期资产 审批可用担
方 对象 保方 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 担保额度
负债率 保总额度
净资产比例
资产负债率
在 70%以下 南通市电
公司 的全资子公 站阀门有 43.38% 30,000.00 4,000.00 2.43% 500.00
司、控股子 限公司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948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注册资本:5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 年 3 月 21 日
经营范围:电站阀门、电站辅机制造、销售;阀门检修;发电机组配件、发
电成套设备销售;电站阀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
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南电阀门总资产 33,177.76 万元,净资产 18,269.01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94%;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5,290.07 万元,利润总额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南电阀门总资产 30,564.38 万元,净资产 17,304.93
万元,资产负债率 43.38%;2026 年 1-6 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14,127.90 万元,利
润总额 2,342.20 万元,净利润 1,969.0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 202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在
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上述
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之最高余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
其他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三年。
(1)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人承诺情形之一的;
②保证人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主要
财产的;
③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
(2)出现本合同前款所载的任何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情况分别或同
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②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
直至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以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
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
提前到期,账户有密码的保证人特别授权贷款人对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贷
款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或盖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3,0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