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st & Young Hua Ming LLP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Tel 电话·: +86 10 5815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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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审计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工商银行”)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以下合称“工商银
行财务报表”) ,并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5)
审字第 70008879_A01 号、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08879_A01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审阅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以下简
称“中 期 财 务 报 表”), 并 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安 永 华 明 (2026) 专 字 第
我们对工商银行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工商银行财务
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我们对工商银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中期财务报
表执行审阅程序的目的,是对中期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不是对上述财务
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2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我们以对工商银行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和对中期财务报表
执行的审阅及核查工作为依据,对贵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说明的相关问
题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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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关于诉讼仲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相关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是否对公司日常
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发行人说明
(一) 发行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行、境内各分支机构以及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
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1 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6 宗,涉及发行人的金额(本金)约人民币 11.13 亿元,占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 0.026%,所占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案由主要为合
同纠纷、票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事项,均为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即使相关案件最终的判决、裁决或执行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关于预计负债确认与计量
相关的会计政策如下: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
利益流出本集团,以及有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
响重大的,预计负债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确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本集团综合
考虑了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
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
况下,以下列方式确定最佳估计数: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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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行、境内各分支机构以及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
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1 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6 宗,涉及发行人的金额(本金)约人民币 11.13 亿元。根据对上述 6 宗重
大诉讼、仲裁案情的分析,鉴于最终的判决、裁决或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上述 6 宗案件未计提预计
负债。即使相关案件最终的判决、裁决或执行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亦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
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该等案件未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规定的需
要及时披露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根据上述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二、 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 核查程序
基于对工商银行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和对中期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阅意见,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阅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审阅及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明细,将预计负债余额与报表核对一致;
求;
案件相关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工商银行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发行人对
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相关事项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相关预计
负债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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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说明仅供工商银行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使用,不
适用于其他用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严盛炜
中国注册会计师:师宇轩
中国 北京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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