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G20260667-01 号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股份”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金田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投资”)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
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金田股份、金田投资、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一并向有关单位报送;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金田投资。根据金田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和《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田
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66558504X3
注册资本 228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 楼城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胡坑基路 88 号 050 幢 4-4
营业期限 2007 年 9 月 11 日至 2027 年 9 月 10 日
实业项目投资,有色金属原材料(除废铜)、黑色金属原材
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
经营范围
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
(二)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情形
根据金田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宁波监
管局网站(https://www.csrc.gov.cn/ningbo/)、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主体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田投资为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本次增
持前,金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金田投资 423,284,500 24.49%
楼国强 322,115,500 18.63%
楼城 28,450,093 1.65%
楼静静 28,250,000 1.6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802,100,093 46.4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金田投
资计划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资金(包括股票增持专项贷款)。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金田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金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票 8,02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金田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金田投资持有公司 431,30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5%;
金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10,120,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本次增持前,金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02,100,093 股,占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司总股本的 46.40%,超过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已超过一年。金田投资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共计增持
公司股份 8,02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未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主体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金田股份已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金田投资就本次
增持已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发布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三)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该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四)金田股份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发布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在该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公司和金田投资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田投资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主体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
(四)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
司和金田投资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及《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