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4 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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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
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
“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的基础上,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
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金额超过一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销售合同、中标项目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
等项目信息)
     ,但交易对方要求保密或者属于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公司主营业务中新开发的产品或者服务形成商业化;
 (三)公司获得国家级科技类奖项或承担专项任务;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总经理(轮值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进行披露;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六)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相关
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
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
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
 (三)总经理(轮值总裁)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
决策事项自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四)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
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财务信息,指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数据及其分析信息。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
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不当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配合。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有
冲突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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