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4 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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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10175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和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永和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本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永和
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
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和股份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中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所适用且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
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
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
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其他目的;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 605020。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检索结果,
永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7639292214
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法定代表人        童建国
注册资本         51,081.8723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
             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安防设备制造;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
经营范围         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租赁;纸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集装箱
             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户外用品销售;摩托车及
             零配件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
             在: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五路1号)
成立日期         2004年7月2日
营业期限         2004年7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
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第 6.6.2 条、第 6.6.3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决议以及公告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
要求。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
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
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的公司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 100%,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数
      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9)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5 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八)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第一款的规定。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6 年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因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项及《监
管指引第 1 号》第 6.6.4 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
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
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根据《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规
定履行召开股东会等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
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及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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