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3 证券简称:盛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
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下午15:00。
号公司会议室;
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2,171,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8.7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10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8.6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66,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70,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66,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23%。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2,13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孟丽君律师、陈钰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