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接受瑞鹄汽
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鹄模具”、“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
任瑞鹄模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
国投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瑞鹄汽车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目 录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RAYHOO MOTOR DIES CO., LTD.
注册资本 20,932.13 万元
住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柴震
前身瑞鹄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于 2016 年 1 月 9 日整体变更设
设立日期
立股份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瑞鹄模具
股票代码 002997.SZ
邮政编码 241000
电话 0553-5623207
传真 0553-5623209
电子信箱 bodo@rayhoo.net
公司网址 http://www.rayhoo.net/
开发、设计、制造汽车模具、夹具、检具、车身焊接总成及白车身,汽车
车身轻量化制造技术研发,机器人集成,汽车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汽车非
经营范围
标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装备业务和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相关产品的
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制造装备业务主要产品有冲压模具(覆盖件模具、
高强板模具)及检具、焊装自动化生产线及智能专机和 AGV 移动机器人等;汽
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主要产品有汽车冲焊零部件(高强度板及铝合金板材冲焊
件)、铝合金精密铸造零部件(铝合金一体化压铸车身结构件、铝合金精密成形
铸造动总件)等,为国内少数能够同时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汽车白车身高端制造装
备、智能制造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轻量化零部件供应的企业之一。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计 738,095.22 721,843.55 583,777.71 524,383.33
负债合计 433,612.04 438,009.97 336,754.17 333,110.7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4,483.18 283,833.58 247,023.54 191,272.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186,701.28 329,224.18 242,431.22 187,702.98
营业利润 30,076.06 52,011.77 44,976.05 23,406.91
利润总额 30,203.48 51,882.13 45,566.80 23,113.35
净利润 26,356.02 45,535.57 40,330.68 21,897.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3,824.88 -12,645.51 -43,839.33 -27,608.23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8,953.01 -5,574.31 -16,556.81 33,488.30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9,446.33 33,645.37 -36,895.15 26,007.13
增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28 1.24 1.28 1.27
速动比率(倍) 0.66 0.63 0.61 0.65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58.75 60.68 57.69 63.5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0.22 41.50 40.84 49.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 12.66 11.79 10.34 8.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4,092.07 39,182.09 35,031.85 20,226.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88 5.57 5.26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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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存货周转率(次/年) 1.13 1.11 0.95 0.90
利息保障倍数(倍) 97.36 90.25 29.51 10.73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68 2.48 1.11 1.0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5 1.61 -1.76 1.31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2026 年 1-6 月周转率已年化。计算
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 基本每股 稀释每股
会计期间 项目 资产收益率 收益 收益
(%) (元/股) (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30 1.15 1.15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86 1.87 1.87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74 1.70 1.70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85 1.08 1.04
者的净利润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
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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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
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
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
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
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
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模具、检具及自动化生产线、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的
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营产品是汽车制造中必需的重要工艺装备和零
部件,其需求量主要受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换代周期和销量的影响,因此公司
业务发展与汽车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未来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产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仍会存在调整变化
的可能;同时,近年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大市场环境的周期性波动都会
对汽车消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若未来汽车行业下行、下游整车厂商需求萎缩,
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汽车整车厂商之间的竞争亦加剧,行
业优势企业凭借较强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整车行业的销
量集中度将有可能提升,若公司开拓的主要客户在行业竞争中实力不足,被重组
甚至被淘汰,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经营风险
①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铝液和铝锭、铸件、机器人及周边等。报告期内,
上述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1.01%、62.87%、63.1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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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从签订订单到原材料采购前需要经过多个环
节,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销售合同签订至原材料采购期间,若原材料价格
发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②关联交易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合计金额(去除顺流交易影响)分别为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65%、58.22%、61.32%和 59.03%,其中销售收入增长较
快的轻量化零配件业务主要为关联交易;公司经常性关联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为
比例分别为 14.68%、12.98%、13.81%和 13.11%。报告期内,公司最主要的关联
客户系奇瑞汽车及其关联方,向其销售主要为模检具、自动化生产线及汽车零部
件。一方面,若奇瑞汽车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如产销量下滑、市场布局与采购策略
发生重大变动,或出于供应链优化、成本管控等目的减少采购、向其他供应商转
移订单,亦或是外部竞争者介入并取代公司与奇瑞汽车的现有合作关系,公司将
面临订单流失、销售收入下滑的问题,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向主要关联方瑞鲸供应链采购机器人及周边、铸件、钢材
等主要原材料,若瑞鲸供应链对公司出现供货周期延长、价格调整等情况,会对
公司生产安排、成本控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会新增关联交易规模,不会提高关联交易比例,
新增关联交易规模可能导致未来公司进一步依赖关联方客户,对公司经营独立性
的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③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35%、
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38%、48.65%、50.49%
和 48.13%,呈现出占比持续攀升的趋势。
未来若公司与现有客户尤其是与奇瑞汽车的长期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甚至终
止,或奇瑞汽车因自身经营波动如产销量下滑、新车型的终端市场表现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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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出于战略布局调整、供应链优化等原因减少对公司的产品采购或向其余供应
商转移订单;同时若公司在产品品质、技术研发、生产交付等环节无法持续匹配
如奇瑞汽车等主要客户的需求,且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以减小影响,将形成重大
客户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④租赁厂房的风险
为抓住市场机遇,提高盈利能力,同时受资金实力有限的制约,公司向外部
租赁了部分房产、土地以弥补自身生产场地的不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
瑞鹄浩博、瑞鹄轻量化和武汉瑞鲸租赁相关房产用于生产、办公等,具体情况如
下:
出租方是否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房屋座落 租赁期限 提供有权出
号 方 (m2) 用途
租证明文件
芜湖浩
芜湖市鸠江 生产
瑞鹄 博科技 2025.05.01-
浩博 有限公 2028.04.30
永昌路 89 号 公
司
中国(安徽) 2025.04.24-
瑞鹄 自由贸易试 生产 2028.04.23
成飞瑞
鹄 2024.09.01-
化 10,717.50 区长山路 19 公 2027.08.31
号
武汉经济技
术开发区东
武汉 办公 2024.07.01-
瑞鲸 经营 2027.06.30
中心 D 栋 18
楼
合计 25,554.75 - - - -
公司对租赁房产存在一定的依赖;如果上述租赁协议到期不能续签而需要搬
迁或续签协议的价格等条款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
响。
⑤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524,383.33 万元、583,777.71 万元、
万元、242,431.22 万元、329,224.18 万元和 186,701.28 万元,资产规模和营收规
模持续扩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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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采购、生产、销售、项目管理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复杂程度不断
上升,对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资金实力、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等提出更
高要求。公司主要业务涉及汽车制造装备和轻量化零配件,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
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满足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带来不利影
响。
⑥轻量化零配件业务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轻量化零配件业务收入分别为 28,738.67 万元、72,965.77 万
元、107,249.17 万元和 39,709.54 万元,总体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
公司轻量化零配件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及其关联方,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未来若奇瑞汽车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市场布局与采购策略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
公司轻量化零配件业务配套的主要车型产销量出现较大下滑,均会对公司轻量化
零配件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轻量化零配件业务主要原材料为钢材
和铝,若未来若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亦会对公司轻量化零配件业务的毛利率产
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①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87,702.98 万元、242,431.22 万元、329,224.18
万元和 186,701.28 万元,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26.08 万元、
司业绩受宏观经济、汽车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及下游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若未
来公司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汽车市场要求、募投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不能达
到预期收益等,或者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下游汽车市场需求呈现持续下降态
势、出现市场竞争程度趋于激烈、产品价格面临向下协商调整压力、原材料价格
大幅上涨且无法向下游有效传导等外部因素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受到影响
或出现大幅波动。
②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42,889.04 万元、49,350.41 万
元、68,855.25 万元和 84,043.5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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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量下滑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催收措施不及预期,可能导致部
分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并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③存货跌价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1,465.68 万元、921.18 万元、
准备,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模具、检具及自动化生产线等,均为非标类产品,需
跟随客户订单要求进行定制,调试周期较长,存在成本的不确定性。公司存货余
额相对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市场需求、生产经营环境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发生存货积压或存货跌价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④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0.09%、24.70%、23.45%和 24.79%,
整体有所上升。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主要受到产品售价、原材料采购成本、下游市
场需求及竞争格局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中轻量化零配件业务的毛利率相对较低。
如未来受到行业周期、市场波动、原材料成本上升、竞争格局变化或者公司产品
推广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尤其是轻量
化零配件业务毛利率可能下滑为负数。
(3)技术风险
①技术研发的风险
随着下游汽车行业竞争的加剧,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就要求以
汽车制造装备业务和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为主的企业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
对技术、研发水平进行升级和发展,以适应下游行业终端产品的创新。如果发生
公司技术研发与创新目标定位不准确或研发效果未达预期等情况,将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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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汽车模具、检具及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和轻量化零部
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若未来发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形,将对
公司的设计、研发、销售服务等环节造成不利影响。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①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
目”“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智能机器人系
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并达产后将分别新增
年产 180 套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加工、装配调试及交付能力;年产
的模型、本体制造及后端加工能力;年产 3,000 台智能移动机器人及周边智能制
造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制造能力。
“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目”是公司现有业
务的升级扩产,新增产能收入占 2025 年末原有冲压模具业务产能的 25.15%,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若未来汽车行业整体下行、下游整车厂商需求萎
缩、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实力不足等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则可能导
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产品主要用于
公司冲压模具生产,若未来公司主营业务冲压模具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出现不
利变化,可能导致该项目新增产能面临无法充分消化的情形;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是公司汽车焊装自动化生
产线产品的横向拓展,若本项目产品随公司汽车焊装自动化生产线业务在市场开
拓计划、客户拓展等方面的进展与力度不及预期,可能导致该项目产能无法消化
的风险。
②募投项目产品开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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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所生产的产品是公司汽车冲压模具的关键原材料,若公司未来汽车冲压模具业务
出现产销量下降等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所需模具铸件原材料需求大幅下滑,需要该
项目产品开拓其他客户,可能存在产品开拓未及预期的市场风险;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是焊装自动
化生产线领域进一步拓展的产品,其所生产的产品于 2023 年完成产品设计开发,
模销售经验,若未来公司在新客户拓展、订单承接等方面不及预期或现有客户新
项目导入进度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释放节奏放缓、订单获取不及预
期,公司存在产品开拓未及预期的市场风险。
③募投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
目”、“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智能机器人
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建设,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预计效益进行了测算,上述项目测算的毛利率分别为 29.36%、22.14%和 22.53%。
其中“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是公司对冲压
模具业务产业链上游的延伸,“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是公司现有焊装自动化生产线业务的横向拓展,公司从事上述两个项目的经验不
及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
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可能出现原材料等成本大幅提高,
“智能机器人系统
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可能因市场出现重大波动使产品价格大幅下滑、
公司因开拓市场经验不足未能获取更多订单或目标客户等情况,导致上述募投项
目出现内部收益率、毛利率等经济指标严重下降、严重偏离预期的风险,以及若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和基础未能充分反映市场的情况,进而对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将钢材、铝液和铝锭、铸件等作为主要原材料,钢材、铝锭等
大宗商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在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采购数量等因素不变,仅
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情况下,经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进行敏感性分析,原材料
价格波动对募投项目净利润具有一定的影响。若本次募投项目原材料价格市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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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出现重大波动,可能导致出现募投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④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
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折旧摊销占净利润
的最高比例为 8.09%,对公司财务情况将产生一定影响。募投项目建成并达产尚
需一定周期,募投项目亦可能不能如期达产或者达产后销售不及预期,都将综合
导致盈利水平不足以抵减因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特别是在投产初期,
募投项目尚未达产,而同期新增的折旧摊销等成本增加时,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
销费用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⑤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延期或无法按期达产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目”
为技改升级扩产项目、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与“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为新建项目,公司项目组织
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因施工方履约能力不足、设备交付延期、极端天气、
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建
设进度、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导致出现项目实施进度不
及预期、延期或无法按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2)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①本息兑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26.08 万元、
别为 26,007.13 万元、-36,895.15 万元、33,645.37 万元和-9,446.33 万元。在可转
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
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公司经营业绩与汽车行
业景气度高度相关,若未来汽车行业下行、下游整车厂商需求萎缩,导致公司营
业收入、利润及经营现金流不及预期,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
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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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
好等因素。若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
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
续期间,若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③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在一定程度上摊
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④可转债转股价格未能向下修正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
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
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
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方案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
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同时,在满足转股
价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会
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存在不
确定性的风险。
⑤强制赎回的风险
除到期赎回外,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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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
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
减少的风险。
⑥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瑞鹄模具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可
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下
调,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⑦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定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的潜在兑付风险。
⑧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
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
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甚至
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投资风
险。一方面,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
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
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能会
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综上,可转债本身利率较低,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
出现不利波动,可转债交易价格随之出现波动,甚至可能出现低于面值的情况。
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
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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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6 年
(五)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
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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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
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9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7 年 3
月 23 日至 2032 年 9 月 16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
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9.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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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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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
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债。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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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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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
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
一)赎回条款” 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6.86 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
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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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
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T-1 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份数乘以 3.2772 元(即每股配售 3.2772 元面值的可转债),
再按 100 元/张转换成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209,321,325 股,公司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209,321,32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859,878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
额的 99.9982%。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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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
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
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
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
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
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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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
投资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额(万元)
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 瑞鹄汽车模具
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瑞鹄新材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
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司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 芜湖瑞鲸智能
发制造项目 装备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13,073.73 13,073.73 -
合计 76,625.94 68,600.00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
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
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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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评级事项
公司已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三、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授权的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栋一女
士和卢志阳先生。
李栋一女士现任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
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822)、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002565)、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300539)、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
公司(603926)、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980)、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30081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002997)等多家公司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及改制辅导财务顾问,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65)
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73)、瑞鹄汽车模
具股份有限公司(002997)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卢志阳先生现任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曾主持或参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5098)、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301202)等多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改制辅导财务顾问,温
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11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项目。
李栋一女士、卢志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陆亦舟先生,其他项目组成员为王冬先生、张迎
亚先生。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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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除财务顾问、保荐、承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往来。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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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
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方案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的规定。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26.08 万元、35,031.85 万元和 39,1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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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1,480.01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00.00 万元,结合本次发行利率水平计算,公司最近三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
制造升级扩产项目”“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装备业务和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相关产品的
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制造装备业务主要产品有冲压模具(覆盖件模具、
高强板模具)及检具、焊装自动化生产线及智能专机和 AGV 移动机器人等;汽
车轻量化零部件业务主要产品有汽车冲焊零部件(高强度板及铝合金板材冲焊
件)、铝合金精密铸造零部件(铝合金一体化压铸车身结构件、铝合金精密成形
铸造动总件)等,为国内少数能够同时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汽车白车身高端制造装
备、智能制造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轻量化零部件供应的企业之一。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公司所属行业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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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
用途。”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均符合以上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26.08 万元、35,031.85 万元和 39,182.09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1,480.01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00.00 万元,结合本次发行利率水平计算,公司最近三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为 63.52%、57.69%、60.68%和 58.7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务经营实际情况,现金流量正常。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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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8,447.80 万元、32,440.05 万元和 37,126.92 万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64%、16.43%
和 15.9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够忠
实勤勉的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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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
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
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
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内部审
计制度,参与公司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
把关,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专项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容诚审字[2026] 241Z0005 号),认为:
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容
诚 审 字 [2024]241Z0001 号 、 容 诚 审 字 [2025]241Z0012 号 和 容 诚 审 字 [2026]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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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具体如下:
①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68,600.00 万元,
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
造升级扩产项目”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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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
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用于
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
主业”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向“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
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目”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投
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经严谨测算确定融资
规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
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6 年
(2)债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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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4)债券评级
公司已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9.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较高者。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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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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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债。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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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
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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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
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9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7 年 3 月 23 日至
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9.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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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63.52%、57.69%、60.68%和 58.7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务经营实际情况,现金流量正常。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未
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
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
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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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公司本次
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
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
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
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可转
债募集资金拟用于三个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拟使用 13,073.73 万元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系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现金流、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等
多方面因素确定,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五)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根 据 《关 于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实 施联 合 惩 戒 的 合作 备 忘 录 》( 发 改 财 金
[2016]141 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7]427 号),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八、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
(一)持续督导事项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 步完善、执行有关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
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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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工作安排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利益的内控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规性的制度,并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体涉及发行人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持续关
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并发表意见并对担保的合规性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人进行现场检查 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
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
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
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发行人
进行专项检查等
对于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提出的整改建议,发行
人应会同保荐机构认真研究核实后并予以实施;对于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违规行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过程中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或发行人不予以配合的,
发行人应按照保荐机构要求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作为瑞鹄模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
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的充分沟通,
并经内核部审核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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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
展。因此,国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