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22: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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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76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
报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外);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五)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事项: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例达到 50%以上,及其之后质押股份相关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重大风险情形: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八)重大事件及重大变更事项:
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实施实时报告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人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微信形式、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
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进行
报告、提交材料;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
通过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及时报送,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在其
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如
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
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
权机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
失效。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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