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22: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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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74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
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
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或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可以按
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
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
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不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由相关部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理由和依据、知情人范围、
保密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妥善保存申请、审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及后续处理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视同
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
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核实应披露信息,
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办理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发
布及归档,并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及保密工作进行
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同时,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
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
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各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与本子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
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
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
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 《上市规则》 10.3.1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
  第三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确实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的(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审计委员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第四节 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披露
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达到《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
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
及公司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三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拟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或其业务规则认定的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
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
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澄清。
  第六十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
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
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
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等。
  第六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
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
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
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节的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须遵守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
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
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 及时通报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非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如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临时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
  (三)对于须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应按监管规定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
决议等,及时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报送与披露事宜。
  第七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
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
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本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财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
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
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及履职记录保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
存。
  第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
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管及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以适当方式向其告知保密义
务,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
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北交所并立
即公告。
  第九十六条   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九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
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九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
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一百条   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
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未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
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的,公司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责任人予以处
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
中作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    如有本制度未规定的,或本制度与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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