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2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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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79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大海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规定关于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的要求,依法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等规定关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的要求,并依法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
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
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公开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和
具体评分标准,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的响应时间,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应聘机构,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并应当及时公
示选聘结果、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并记录评价意见。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
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当不高于百分之十五;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应当
以所有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式计算。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
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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