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82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反
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公司对舆情的监测、核实、应对、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
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信息。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四)协调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报送工作;
(五)统筹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分析和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和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信息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工作组要求
作出相应反应和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短视频平台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核实及处置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诉讼仲裁、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及其他经营风险;
(三)落实舆情工作组交办的响应、配合、执行及其他舆情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与公
司相关的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重大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时间、传播主体、主要
内容、传播范围、影响情况、处置方案、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并持续更
新;一般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时间、舆情标题、传播主体、主要内容、舆情链接
及处理情况等。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执行。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一经发现,
立即核查研判,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
准后执行;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口径一致;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与投资者、
投研机构和媒体保持沟通,及时回应合理关切、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导
致舆情扩大;
(三)主动承担、妥善处理。公司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正视问题,主动承
担应承担的责任,妥善处理相关事项,避免不当对抗;
(四)主动担当,系统联动。舆情处置过程中,公司应秉持主动担当的态度,
及时核查舆情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联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系统运作、协同配合,高效推进舆情处置各
项相关事宜,切实降低舆情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知悉舆
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收集基本情况,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初步研判:属于一般舆情的,应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属于重大舆情的,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
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性质、
传播范围及影响程度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
施:
(一)立即组织人员全面调查、核实舆情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梳理事件脉
络、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完整的事实核查报告;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或信息发布主体沟通,说明情况,防止不实信息继续
传播或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研接待工作,保持投
资者热线及其他沟通渠道畅通,减少误读误判;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告核查意见;
(五)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新闻发布会
等方式进行说明或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其他主体,必要时
可以采取要求更正、发送律师函、向有关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
作,并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处置效果、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等进行复盘评估。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涉及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泄露或者传播,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因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商业信誉受损、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者给公
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或其他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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