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80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
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交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公司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暂缓、豁免披露申请的受理、登记、资料保管
以及后续跟踪。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
能涉及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
明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知情人范围、保密措施及预计
披露时间。相关负责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
核,提出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者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申请文件、审
批文件、保密承诺、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后续处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下列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登记前款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相关事项的进展及保密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出现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情形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组织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责任追究机制。相关人员未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事项,将不符合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原因消
除后未及时披露,泄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
关负责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执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或者暂缓、豁免披露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北交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
述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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