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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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6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上海菲莱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菲莱测试”)的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推进需要,经审慎分析论证,公司决定将本次交易购买
菲莱测试的 100%股权调整为 99.83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菲光管理、张华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其中,上市公司拟购买无锡清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清源壹号”)持有的标的公司 5.5649%股权,对价为 8,712.00 万元,
支付方式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调整后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上市公司拟购买清源壹号持有的标的公司 5.3963%股
权(清源壹号持有的 0.1686%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再参与本次交易),交易对价为
方式均保持不变。
  上述调整清源壹号的股权收购比例后,本次交易方案整体为拟通过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菲光管理、张华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99.83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总对价为 93,324.05
万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其他核心内容保持不变,无其他实质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关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
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
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
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
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
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
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
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
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未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仅对标的公司
交易对价进行调整,其中清源壹号的交易对价从 8,712.00 万元调整为 8,448.00 万
元,整体交易作价从 93,588.05 万元调整为 93,324.05 万元,调整比例为 0.28%,
交易作价调整未超过 2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未新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该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及其他交易条款均不作
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本次调整方案的决策程序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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