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利: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2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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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46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5、36 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464 号
致: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贝特利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9月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00在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
周路12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834,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1.15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9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86,73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7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6,53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2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46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385,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5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168,531,6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
对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7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493,5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68,528,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
对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3,9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49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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