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6BJ003289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
五日。
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子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网络 投 票的时 间为2026年 10 月13 日9:15-9:25 、9:30-11:30 、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9,503,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3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
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额为 111,811,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981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
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265,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80%。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111,544,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07%;
反对1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32%;弃权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9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8%;反对182,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7%;弃权85,1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韩 旭
刘一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