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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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217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的公告(编号:2026-042),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高前文先生主持。
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2026年10月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0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430,655,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6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
议案》
《选举高前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李珺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方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郑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宋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卢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伍运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
案》
《选举王华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钱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罗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万尚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
议案》
《选举高前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李珺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方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郑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宋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卢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伍运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
案》
《选举王华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钱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罗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万尚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24,889,182 股,占比 98.6611% ;反对 5,433,400
股,占比 1.2617%;弃权 332,500 股,占比 0.077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同意 424,919,182 股,占比 98.6681%;反对 5,439,200
议案》 股,占比 1.2630% ;弃权 296,700 股,占比 0.06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217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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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张 鑫
江 凯
二○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