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目 录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1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
律师、王震律师等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
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
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致。发行人所
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的数据或结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2025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
需北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
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北交所的同意。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创新层
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在挂牌满12个月后,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人已就
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新股发行作价方案作
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项之规定。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市委员会召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审议会议之日,发行人符合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
挂牌满 12 个月的条件,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
第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
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市委员会召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审议会议之日前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人;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一款第(四)(五)(六)项之规定。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符合《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一)项之规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
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督机构公开谴责的情
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四)项之规定。
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
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况,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五)项之规定。
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4 条第(六)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系由远大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公司设立时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有
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业务决策及执行机构,拥有完整的采购、生产、销
售体系,独立采购原料、生产和销售产品,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公司的资产完整
经核查,公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的资产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薪,其任职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联方,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的行政处罚。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拥有独
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的情形。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
缺陷。
六、发起人与股东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一)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12日(卢颖去世)前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颖分别持有公司 1,195.5 万元、1,084.5 万元股权,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权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89.06%,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在公司经营决策层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由魏恩雨与卢颖内部进行讨
论和协商后形成最终决定,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
(2)2022年2月12日(卢颖去世)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司 1,195.5 万元、1,084.5 万元股权,魏恩雨持有天津远瞩 177.6875 万元财产份额,
上述出资均为魏恩雨与卢颖的夫妻共有财产。2022 年 10 月 25 日,魏恩雨与卢
颖父母卢开国、黄素芝、卢颖长子魏明哲及次子魏明轩签署《遗产(股权及合伙
份额)分割协议》,约定魏恩雨与卢开国、黄素芝、魏恩雨、魏明哲、魏明轩作
为卢颖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就卢颖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遗产进行
平等继承分割,且魏明哲、魏明轩应继承的公司股权及天津远瞩财产份额暂登记
在魏恩雨名下,由魏恩雨代持并行使相关权利,待魏明哲、魏明轩年满 25 周岁
后解除代持并登记至魏明哲、魏明轩名下,由其自行管理、处分。上述继承完成
后,魏恩雨实际持有公司 53.44%的股权,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施加重
大影响。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同意自《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魏恩雨与魏明哲、魏明轩股份代持关
系自愿解除,魏明哲、魏明轩分别直接持有远大健科 4,542,187 股股份,至此魏
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38.06%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38.06%股份,作为监护
人代其次子魏明轩行使公司 8.91%股份表决权,通过天津远瞩、天津远恒间接控
制公司 11.33%股份表决权,并依据《一致行动协议》控制魏立佳及魏明哲持有
的公司 23.90%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82.19%股份,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
议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在公司经营决策层面,卢颖去世前后,魏恩雨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
长职务,且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规范运作的规章制度,股东会、董
事会规范运作,公司治理良好,魏恩雨能够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重
要作用。
公司自然人股东魏明哲、魏明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并通过继承卢颖股
权而分别持有公司 8.91%股份,但魏明哲仍在求学阶段,魏明轩系未成年人,两
人未参与任何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因此,魏明哲、魏明轩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恩
雨不构成对公司共同控制。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因卢颖去世导致,魏恩雨能够对股东会以及公
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股权受让人为继承人,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报告期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三)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清晰,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公司法》等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制权
未发生变更;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
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二)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情
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公司的
经营方式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公司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五)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三)公司主营业务为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
芯、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突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
(五)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六)公司为存续期内的股份公司,最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公司的
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公司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其持续经营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
法等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一)公司的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或经有权机构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化运作制度和规则,
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
交易的公允决策权限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四)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五)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潜在的同业
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六)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主要关联方、关联交易、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发行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就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
大遗漏或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之规定;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
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
已履行公司决策或确认程序;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文件中明确规
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做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
人已对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披露,未有重大遗漏或
隐瞒。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合法拥有不动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域名的所有权,除《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一)公司的不动产权证”披露的
抵押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
形。
(二)公司承租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公司部分中国境内房屋租赁未进行
租赁登记备案,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建工程已取得项目备案、规划、施工等
手续。
(四)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权
利受限的情况。
(五)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公司的
主要财产(六)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
效,对上述资产所享有的权利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行使不存在其他
形式的限制。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潜在法律风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
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
重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利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
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公司
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公司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吸收合并以及重大资产收购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
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在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
(三)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
(草案)》,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
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规范,权责明确,独立运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其制定与修改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规范,权责明确,独立运
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其制定、修改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及决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公司董事变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没有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
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独立董事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依法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之规定。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中国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规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
税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
规;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环境保护的
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
准。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境保护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及环境保护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批
准或备案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用于发
行人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十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且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
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
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司PUREPLUS商标在美国行政异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PUREPLUS”文字商标的商标
申请。Helen of Troy Limited(以下简称“Helen”)拥有“PUR”“PUR PLUS”
等一系列商标,于2024年4月在商标公示阶段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目前尚未
了结。
据法律意见,(1)双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不涉及损害赔偿,仅面临商标
注册无效的风险;(2)美国商标权并不要求注册才生效,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而
取得,当商标被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时,商标权自动生效,且商
标权的优先权基于商标在商业中的首次实际使用,而非注册,远大健科使用
PUREPLUS商标不会违反任何当地法律或法规;(3)根据美国商标法律法规,
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为“消费者实际混淆”,即消费者因商标相似而误
认为某一商标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商标相关,远大健科在实际使用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PUREPLUS商标过程中,未通过颜色区分或者其他方式来突出PUR字符,不存在
任何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迹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商标异议事项不涉及赔偿;公司使用PUREPLUS商标在
美国销售的行为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在美国继续销售相关商品;公
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产生侵权行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
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
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十二个月后,
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北交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
会注册发行。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克江
签字律师: 高 涛
刘 璐
王 震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EI J I NG DHH L 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21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律师、
王震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
第007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此外,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简称“补充报告期”),容诚会所对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6]251Z0151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
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
《律
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
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公司主要通过在亚马逊、eBay、沃尔玛等第三方
电商平台以及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上进行线上销售。亚马逊平台对单一主体可直接拥
有的店铺数量设置了限制,发行人及其设立的多个境外子公司负责开设线上店铺,在
亚马逊、eBay 等平台进行美国等终端市场的线上销售。
(2)2022 年初,远景环保利用
员工个人卡(2 张)发放 2020 年度股东分红款,公司的分红金额被实际控制人魏恩雨
通过归还朋友借款、拆借资金等形式占用,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针对该资金占
用情况,魏恩雨将拆借的 298.27 万元归还公司并支付相关利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本息已全部还清。
(3)出于操作方便,发行人国内公司(远大健科、
天创百纯、乐景商贸)开设的亚马逊店铺使用 P 卡(跨境支付平台 Payoneer)进行收
付款,收付款 P 卡账户所有者为个人。2022 年初,远灏环保将现金存入员工个人卡进
行员工代垫款报销。目前个人卡已停止使用并注销。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
铺子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母公司或子公司对店铺的管理、分工情况;结合亚马
逊等电商平台的店铺注册及管理要求,说明多店铺运营模式是否合规,未来是否存在
店铺关停风险,进一步揭示相关风险。(2)说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
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是否涉及代收代付服务,境外店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
相关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外汇监管要求。
(3)结合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及独立站运营情况,
说明公司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是否存在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
相关信息或数据来源、权属,收集、储存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
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
的情形。
(4)结合我国及产品的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许可、备案、认证、进出口、
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相关产
品生产、销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
(5)说明上述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
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会计核算情况,收付款笔数、金
额、用途、最终资金流向,上述资金收付使用个人账户而未使用公司账户的原因、必
要性。说明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是否专门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
有效性,个人账户的规范措施及执行效果。(6)说明使用个人卡收付获取的原始凭证
情况,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中是否存在异常款项,个人账户收付款是否有真实业务背景,
纳入发行人会计核算依据是否充分。(7)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
通过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等占用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
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
业务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对发行人
报告期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说明相关不规范事项的性质、后果及整改情况,
相关影响或风险隐患是否已消除,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不规范情形,
并对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对本次公
开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核查方式
立情况、设立原因、具体业务及分工等情况进行核查。
情况等进行核查。
性,以及公司店铺实际管理及定位分工等情况进行核查。
子公司情形进行核查。
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付款模式、款项支付路径以及相关结汇情况等进行核查。
规证明专用版)》以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就公司进出口、外汇及
数据合规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
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核查。
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
制度文件,就公司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收集、储存、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
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
情形进行核查。
责人,就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情形进行核查。
的《法律意见》,就公司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进行核查。
的财务经理、出纳,主要销售人员、主要采购人员、主要研发人员及个人卡的资金流水,
核查标准为单笔金额 5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5 万元但较为异常的流水;由上述人员出具
银行流水明细补充说明,对疑似异常大额流水交易背景进行说明并取得相关转账记录证
明、借款协议、资产购置证明等原始凭证,从而核查款项性质及交易背景,核查是否存
在应当规范的个人账户。
部交易流水,关注是否存在大额或疑似异常交易。
程及内部控制措施,报告期存在个人卡收付款的原因,关注使用个人卡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
相关承诺,了解报告期后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新增财务不规范情况,
了解资金占用行为产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本息偿还情况。
二、核查过程
一、说明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子公司的
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母公司或子公司对店铺的管理、分工情况;结合亚马逊等电商平
台的店铺注册及管理要求,说明多店铺运营模式是否合规,未来是否存在店铺关停风
险,进一步揭示相关风险。
(一)说明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子公司
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母公司或子公司对店铺的管理、分工情况
商业合理性
(1)公司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的原因
公司采取线上销售为主、线下销售为辅的经营模式,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和主要销售
区域设立子公司,分别用于进出口、报关清关、仓储、不同品牌及不同品类产品店铺开
设、独立站运营等不同职能,并设立了部分备用子公司计划用于开设店铺专门用于新品
类的线上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美国共计设立了 17 家子公司,
上述美国子公司设立原因及业务分工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设立原因 具体业务 分工
日 易子公司,负责美国、加拿大终 端市场的进出口 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设立原因 具体业务 分工
端市场的进出口服务、报关清关 服务、报关清关
服务 服务
日 子公司负责境外存货管理 公司
日
日
日
亚马逊平台规则,一个公司在同
日 电商子
通过设立多个子公司而开设不 终端市场的线上
日
及不同品类的产品,以满足亚马
日
日
日
日 (ICEPURE、POOLPURE 品牌) 立站销售
日 (PUREPLUS 品牌) 立站销售
日
TIANJIN TIANCHUANG BEST 2021 年 10 月
PURE ENV INC 21 日
(2)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子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母公司或子公司
对店铺的管理、分工情况
为满足发行人对于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机等
多品类业务以及 ICEPURE、GOLDEN ICEPURE、POOLPURE、PUREPLUS 等多品牌
矩阵的推广宣传及销售目标,公司及子公司在美国同一电商平台注册了多家店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在美国主要平台店铺开设情况以及母子公司
对于店铺的管理、分工情况如下:
平台 序 店铺管理
开立主体 店铺名称 店铺分工情况
名称 号 运营主体
主要销售 PUREPLUS 品牌产品
(现已转至 Aquazon Solutions
Inc 开设的 PUREPLUS FILTERS
店铺销售)
EUROTECH
ENTERPRISE, INC.
亚马 优品电商
PUREPLUS 主要销售 PUREPLUS 品牌产品
逊 5 Aquazon Solutions Inc
FILTERS (承接 PUREPLUS 的职能)
主要销售 GOLDEN ICEPURE、
AQUALINK 品牌冰箱滤水器
Poolside aquarobots Poolside 销售 Duraon、PoolPure 泳池机器
Innovations, LLC Aquarobots Store 人
goldenlifestore201 ICEPURE、GOLDEN ICEPURE、
eBay 远大健科 主要销售 GOLDEN ICEPURE 品
牌产品
独立 FILTERS CARE LLC
站
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中,通过母公司及多个子公司持有并运营多个店铺的做法较为
普遍,与跨境电商企业构建多元化品牌矩阵、拓展多品类业务的经营规划、战略布局有
关,符合行业常态且具备商业合理性,部分案例如下:
①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赛维时代;证券代码:301381)。根
据赛维时代公开信息,基于构建品牌矩阵及发展多品类业务的战略考虑,赛维时代采用
了跨境电商行业较为常见的多账号开店经营模式,在 Amazon、Walmart 等第三方电商
平台经营多个店铺。截至 2025 年 6 月末,赛维时代拥有 469 家仅用于开立店铺、未实
际经营的子公司。
②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三态股份;证券代码:301558)。
根据三态股份公开信息,三态股份通过在海外第三方电商平台上以不同商号开设的品类
店铺运营销售近百个细分类目的商品,截至 2025 年 6 月末,三态股份在售的 SKU 约
③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安克创新;证券代码:300866)。根
据安克创新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安克创新境外控股子公司 38 家;截至 2024
年 9 月,安克创新在亚马逊平台约 20 个站点开设了店铺。
综上,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子公司具备商
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二)结合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店铺注册及管理要求,说明多店铺运营模式是否
合规,未来是否存在店铺关停风险,进一步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的线上销售主要集中在亚马逊平台、eBay 平台。其中,亚马逊平台虽然对单
一主体可直接拥有的店铺数量设置了限制,但是允许卖家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拥有
多个店铺。eBay 允许卖家拥有多个店铺。亚马逊、eBay 平台关于店铺注册及管理要求
的具体内容如下:
平台名称 店铺注册政策 多店铺运营管理要求及限制
亚马逊平台注册分为如下步骤(以 《亚马逊开店规则及政策》中的卖家行为准则规定:
美国站点为例): “在没有合理业务需求情况下,不得在亚马逊商城
亚马逊 司信息,包括公司注册号、公司地 马逊政策,亚马逊可能会对您的账户采取相应措施,
址等; 例如取消商品、暂停或没收付款以及撤销销售权
需要的示例包括:
您拥有多个品牌,并分别维护每个品牌的业务;
您为两家不同的独立公司制造商品;
您受招募参与需要使用单独账户的亚马逊计划”
eBay 平台公布的《多个账户政策》规定:
eBay 平台注册流程主要包括如下
“会员可以在 eBay 上拥有多个账户。”
几个步骤:
“无论您有一个或多个账户,eBay 都希望用户有效
eBay 地管理每个账户,以达到最高的买家和卖家标准。
和短信验证,注册 eBay 账号;
这些有关表现、风险和最佳做法的标准和规则适用
于每个账户,有助于确保在 eBay 上获得安全和积极
银行卡信息及上传证明文件
的体验。”
根据上述亚马逊平台规则,并参照其他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公司(如赛维时代、三态
股份等)的反馈回复文件等公开资料,亚马逊平台规则中的卖家系指店铺的注册主体,
针对一个卖家在一个亚马逊平台销售地区只能经营一个账号的规定,亚马逊是以一个独
立公司为单位来判定账号是否属于同一个公司,且未将卖家是否拥有其他店铺信息作为
店铺注册要求,发行人通过不同主体在亚马逊各地区分别注册单个店铺,符合亚马逊平
台的注册及运营规定,未突破开店平台数量限制。此外,如卖家有开设第二个账户的合
理业务需要(如拥有多个品牌,并分别维护每个品牌的业务等),并且卖家的所有账户
均信誉良好的前提下,同样允许卖家同时拥有多个账户。eBay 平台规则允许卖家拥有
多个店铺。发行人独立站系公司自建,不存在开店限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跨境电商平台的多店铺运营模式是目前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采用
的平台运营模式,符合发行人对于多品类业务以及多品牌矩阵的推广宣传及销售目标需
求,未违反相关跨境电商平台的注册及管理要求,发行人店铺关停风险较低;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多店铺运营导致店铺被关闭或被亚马逊平台罚款的情形。
鉴于亚马逊平台对卖家的合规性等监管要求较为严格,针对未来可能存在的经营风
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已作如下风险提示:
“(九)线上平台店铺关停风险
公司为满足多品类业务以及多品牌矩阵的推广宣传及销售目标,在亚马逊平台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多个店铺用于销售不同品类及品牌的产品。鉴于亚马逊平台对卖家
的合规性等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如未来亚马逊等平台在未事先与平台卖家进行必要和充
分的沟通的情况下,突然改变平台规则以对多账号开店经营模式进行限制,或对公司多
账号经营模式合规性提出质疑,甚至否定多账号经营模式,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电商平台
店铺被关闭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是否涉及代
收代付服务,境外店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外汇监管要
求。
(一)说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是否涉及
代收代付服务
发行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主要通过具有跨境支付业务资
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收付款。
发行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本地支付方式向
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付款,款项进入跨境电商平台并由跨境电商平台在扣除平台相关费用
后,将净额结算至相关店铺绑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 PAYONEER、PAYPAL、STRIPE
等)账户或银行账户。相关店铺在收取相应平台款项后,定期向境外销售子公司绑定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银行账户,或向境内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账户支付相应货款。境内
子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账户进行结汇。
发行人通过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本地支付方式向
独立站绑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 PAYPAL、STRIPE 等)账户进行付款。相关店铺在
收取相应款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直接向境外销售子公司绑定的第三方支付
机构账户或银行账户,或向境内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账户支付相应货款。境内子公司在收
到相应款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账户进行结汇。
综上,发行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均由具有跨
境支付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进行,不涉及代收代付服务。
(二)境外店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外汇监管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境外店铺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立。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外汇备案情
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外汇备案情况
境外一级子公司,均
凭证》
境外二级/三级子公
资的形式设立,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2015]13 号)
,发行人
通 过 BEST PURE
备案手续
序号 公司名称 外汇备案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之“二、(一)说明通过跨境电商
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是否涉及代收代付服务”所述,发行人境
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均通过具有跨境支付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
商业银行进行收付款或结汇,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外汇监管的相关要求。
根据《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外汇部门处罚的情形。另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业务运营符合相关外汇
法律规定,不存在因外汇事项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境外店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符合外汇监管
要求。
三、结合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及独立站运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
业,公司是否存在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相关信息或数据来源、权属,
收集、储存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
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一)公司不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
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平台,本
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
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经核查,公司主要通过在亚马逊、eBay、沃尔玛、1688 网、天猫、京东第三方电
商平台以及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上进行线上销售。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时,公司按照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开设独立店铺、上架产品、运营推广,最终向消费者
销售公司产品。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为公司自主搭建、管理和运营,公司通过自有平台
独立站进行线上销售时,不依赖于第三方平台的官方网站,只用于自有产品的销售,且
不会开放其他商家入驻。上述线上销售行为均不涉及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
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活动,不符合
上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义。
综上,公司的运营模式不涉及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活动,不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二)公司涉及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相关信息或数据来源、权属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业务中涉及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业务模式下,相关用户个人信息或数据
的收集、存储环节均由第三方电商平台主导完成。第三方电商平台依据其公示的平台规
则、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文件,事先向用户全面披露收集信息的范围、处理信息的目
的等,且在经过用户对前述平台规则的同意与接受前提下,获取用户主动在平台填写并
提供的与完成交易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上述信息均由第三方电商平台基于平台规则等进
行收集及存储,并归属于平台用户个人所有。
在线上交易订单生成后,发行人仅能在遵循第三方电商平台统一规则的前提下,通
过第三方平台指定接口,获取下单用户提供的用户名称、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与完成
和用户之间特定交易所必要的相关信息,且仅能在履行订单的交付、售后服务等与交易
直接相关环节使用该等信息。
因此,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业务模式下,发行人所接触的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均
来源于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授权或共享,发行人自身不直接从事收集、存储个人信息或数
据的活动,且仅可在完成特定交易必要以及符合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允许下使用个人信
息或数据。
发行人除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外,还通过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进行销
售,即通过公司自行设立的品牌网站向境外消费者进行线上销售。在前述销售模式下,
发行人按照在品牌网站上发布的《隐私政策》等网站协议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
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数据均由用户自愿提供。
发行人自有平台独立站线上销售的模式下,其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情
况如下:
运营管理 个人信息或数据情况
网站域名
主体 收集情况 存储情况 使用情况
用户通过注册促销、填写在
线申请/表格、电子邮件、电 1、订单处理和配送
话、聊天、社交媒体或其他 2、回复咨询或解答疑问
poolpurefilter.com 直接联系方式自愿提供的收 3、已订阅用户营销和推
集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电 广活动(用户可随时选择
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电话号 停止接受营销信息)
码和收货/账单地址等
用户通过注册促销、填写在
线申请/表格、电子邮件、电 siteground 1、订单处理和配送
话、聊天、社交媒体或其他 云端服务器 2、回复咨询或解答疑问
优品电商 icepurefilter.com 直接联系方式自愿提供的收 (位于美国 3、已订阅用户营销和推广
集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电 节点),数据 活动(用户可随时选择停
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电话号 库加密存储 止接受营销信息)
码和收货/账单地址等
用户通过表格、促销活动、 1、处理和完成订单
客户服务咨询、电子邮件、 2、回复咨询并提供用户支
聊天、社交媒体或其他直接 持
pureplusfilter.com 联系方式自愿提供的收集信 3、改进网站、产品和服务
息。主要包括姓名、电子邮 4、就用户的订单、账户或
件地址、手机号/电话号码和 政策更新与用户沟通
收货/账单地址等 5、已订阅用户促销
(三)公司对相关信息或数据收集、储存及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泄露用户信息、
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
形
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业务模式下,公司为履行订单的交付、售
后服务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环节的必要目的,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授权或共享使用相
关个人信息或数据,该等信息或数据均与完成特定交易目的直接相关,且仅限于实现处
理特定交易的必要范围。此外,公司线上开展推广的方式主要包括参与第三方电商平台
官方广告宣传、平台外广告投放等,上述推广行为均由平台独立完成。在此业务模式下,
公司对于相关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使用需严格遵循合法、必要的原则以及第三方电商平台
规则,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
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公司通过自有平台独立站进行线上销售的情况下,严格遵守公司在自有品牌网站中
发布的《隐私政策》中关于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等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类别 具体内容
公司自有品牌网站只能获取客户通过注册促销、填写在线申请/表格、电子邮
件、电话、聊天、社交媒体或其他直接联系方式自愿提供的收集信息;公司
收集、使用和共享
将使用收集到的信息来回复客户的咨询或解答疑问。除为满足客户的请求所
必需的情况外,公司不会与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共享客户信息。
用户可随时选择不再接收公司后续的任何联系,可随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
访问和信息控制 形式要求查看公司掌握的个人数据,更改、更新、删除或更正用户的个人数
据。
用于存储个人身份信息的计算机/服务器均放置于安全环境中;使用加密技术
信息安全
保护在线传输的敏感信息,只有履行特定职责的员工才可访问个人身份信息。
对于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中的营销及推广活动,发行人自有品牌网站之中已通过
《隐私政策》等协议提前告知订阅用户发送营销、推广信息,并告知用户可随时选择终
止接收营销、推广信息。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不存在
利用用户信息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
此外,针对用户信息数据安全事项,发行人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
全管理办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详细规
定了数据安全的职责权限、数据分类分级及保密要求、数据生产安全、数据使用安全、
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数据加密及解密处理的具体措施,
要求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数据最小化等原则,有效避免
所涉用户信息泄露情形。
根据《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以及境
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公安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收
集、储存、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等违反个
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收集、
储存、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
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四、结合我国及产品的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许可、备案、认证、进出口、知
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相关产品
生产、销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
(一)结合我国及产品的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许可、备案、认证、进出口、
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机等
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作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办理相应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行人已取得境内生产相关经营资质及认证情况如下:
序 持有
资质名称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人
序 持有
资质名称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人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1.20-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1.20-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1.20-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3-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21-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21-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21-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11.23-
卫生许可批件 696 号 员会 2027.3.20
津卫水字[2023]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10.30-
粤卫水字[2024]-05-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4.1.17-
第 S0047 号 员会 2028.1.16
浙(07)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1.5-
[2023]第 131 号 员会 2027.4.26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6.3.19-
[2026]第 0225 号 员会 2030.3.18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12.22-
[2023]第 1015 号 员会 2027.12.21
粤卫水字[2023]-05-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3.12.19-
第 S0774 号 员会 2027.9.26
粤卫水字[2024]-05-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4.3.13-
第 S0183 号 员会 2028.3.12
序 持有
资质名称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人
粤卫水字[2024]-0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4.1.29-
第 S8023 号 员会 2028.1.28
津卫水字[2024]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4.1.29-
粤卫水字[2024]-0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4.1.29-
第 S8025 号 员会 2028.1.28
粤卫水字[2024]-0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4.1.29-
第 S8024 号 员会 2028.1.28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8.18-
[2023]第 578 号 员会 2027.08.17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11.08-
[2023]第 833 号 员会 2027.11.07
津卫水字[2024]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4.8.13-
津卫水字[2024]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4.8.13-
津卫水字[2024]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4.8.13-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序 持有
资质名称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人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5]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5.5.28-
津卫水字[2023]第 远景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3-
津卫水字[2023]第 远景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3.3-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120223MA06XE 远致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2021.8.28-2026.
表 B78X001Z 环保 理信息平台 8.27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120223MA06TL6 远景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2025.11.18-203
表 9XQ001W 环保 理信息平台 0.11.17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120223MA07AF6 远灏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2024.3.4-2029.3
表 07X001X 环保 理信息平台 .3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120223MAED83 远丰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2025.12.24-203
表 L347001Z 环保 理信息平台 0.12.23
发行人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机等多品类净水
器件相关进出口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发行人已取得
的海关进出口相关资质如下:
序
资质名称 注册号 持有人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备案回执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远致
货人备案回执 环保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远景
货人备案回执 环保
序
资质名称 注册号 持有人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远灏
货人备案回执 环保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优品
货人备案回执 电商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天创
货人备案回执 百纯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远泰
货人备案回执 环保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远丰
货人备案回执 环保
除上述生产经营资质外,发行人亦取得了相关体系认证及评定证书等,具体情况如
下:
持有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人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4.1.9-2027.1.13
M 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224E35471R1M 2024.12.18-2028.6.17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远大 认证 限公司
健科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74225IPQ0002R0 中范(北京)认证有
认证证书 S 限公司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5.1.6-2028.1.5
R0M 心有限公司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AIITRE-00724III 北京赛昇科技有限公
证书 MS040902 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4.1.9-2027.1.13
M-1 限公司
远致 00224E35471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24.12.18-2028.6.17
环保 -1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00224S25003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认证 -1 限公司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5.1.6-2028.1.5
R0M-2 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74225IPQ0002R0 中范(北京)认证有
认证证书 S-03 限公司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AIITRE-00724III 北京赛昇科技有限公
证书 MS0421001 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4.1.9-2027.1.13
M-2 限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4.12.18-2028.6.17
-2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00224S25003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认证证书 -2 限公司
远灏 11425EnMS0184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5.1.6-2028.1.5
环保 R0M-3 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74225IPQ0002R0 中范(北京)认证有
认证证书 S-01 限公司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AIITRE-00724III 北京赛昇科技有限公
证书 MS0415101 司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甲 DCMM-I-2-1200-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
方)等级证书 002580 合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4.1.9-2027.1.13
M-3 限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24.12.18-2028.6.17
-3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00224S25003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远景 认证 -3 限公司
环保 11425EnMS0184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5.1.6-2028.1.5
R0M-1 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74225IPQ0002R0 中范(北京)认证有
认证证书 S-02 限公司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AIITRE-00724III 北京赛昇科技有限公
证书 MS0415201 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5.12.29-2027.1.13
M-4 限公司
远丰 00224E35471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25.12.29-2028.6.17
环保 -4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00224S25003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
认证 -4 限公司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境内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为美国、加拿大、欧盟、英国等。
发行人境外经营主要为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
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的销售,发行人已根据相关销售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取得了必要的
强制性认证及非强制性认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主要境外国家
或地区已取得的资质及认证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国家 泳池类
冰箱滤水器 家用净水滤芯 咖啡机滤芯 整机
滤芯
NSF372(无铅) NSF372(无铅) FCC(电子设备电
/NSF42(基础感官 /NSF42(基础感官 磁兼容性)
影响)/NSF53(健 影响)/NSF53(健 NSF372(无 /NSF372(无铅)
康影响)/NSF401 康影响)/NSF401 铅)/NSF42 NSF50 /NSF42(基础感官
美国
(新兴化合物或 (新兴化合物或突 (基础感官 (泳池) 影响)/NSF58(反
突发性污染物滤 发性污染物滤除) 影响) 渗透饮用水处理)
除)/NSFP473(有 /NSFP473(有机氟 /ETL(电子设备安
机氟化物滤除) 化物滤除) 全规范)
CSA B483.1(饮用
水处理系统) NSF372(无铅)
/NSF372(无铅) /NSF42(基础感官
/NSF42(基础感官 影响)/NSF53(健 NSF372(无 NSF372(无铅)
影响)/NSF53(健 康影响)/NSF401 铅)/NSF42 NSF50 /NSF42(基础感官
加拿大
康影响)/NSF401 (新兴化合物或突 (基础感官 (泳池) 影响)/NSF58(反
(新兴化合物或 发性污染物滤除) 影响) 渗透饮用水处理)
突发性污染物滤 /NSFP473(有机氟
除)/NSFP473(有 化物滤除)
机氟化物滤除)
CE(欧盟合格认
T?V(水过滤器滤 T?V(水过滤器滤 T?V(水过滤 NSF50 证)/RoHS(电子
欧盟
芯) 芯) 器滤芯) (泳池) 产品有害物质限
制)
UKCA(英国市场
T?V(水过滤器滤 T?V(水过滤器滤 T?V(水过滤 NSF50 准入认证)/RoHS
英国
芯) 芯) 器滤芯) (泳池) (电子产品有害物
质限制)
另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已取得业务所需
的所有必须的执照、许可等,报告期内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境外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
(二)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PUREPLUS”文字商标的商标申请。
Helen of Troy Limited拥有“PUR”“PUR PLUS”等一系列商标,于2024年4月在商标
公示阶段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目前在等待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
会的判决。
意见,(1)双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不涉及损害赔偿,仅面临商标注册无效的风
险;(2)美国商标权并不要求注册才生效,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而取得,当商标被用于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时,商标权自动生效,且商标权的优先权基于商标在商
业中的首次实际使用,而非注册,远大健科使用PUREPLUS商标不会违反任何当地法律
或法规;(3)根据美国商标法律法规,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为“消费者实际
混淆”,即消费者因商标相似而误认为某一商标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商标相关,
远大健科在实际使用PUREPLUS商标过程中,未通过颜色区分或者其他方式来突出PUR
字符,不存在任何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迹象。
上述商标异议事项不涉及赔偿;公司使用PUREPLUS商标在美国销售的行为不违反
当地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在美国继续销售相关商品;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产生侵
权行为,上述事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异议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相关产品
生产、销售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
五、说明上述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会计核算情况,收付款笔数、金额、用途、最终资金流向,上述资金收付
使用个人账户而未使用公司账户的原因、必要性。说明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是否专
门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有效性,个人账户的规范措施及执行效果
(一)说明上述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个人账
户使用范围、会计核算情况,收付款笔数、金额、用途、最终资金流向,上述资金收
付使用个人账户而未使用公司账户的原因、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涉及的个人账户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卡类型 账户开户人 是否关联方
Payoneer(天创店铺) 卢颖 是
Payoneer(乐景店铺) 邵琳 是
Payoneer(远大店铺) 卢颖 是
工商银行卡(远灏) 刘文领 否
工商银行卡(远景) 孙诗伟 否
工商银行卡(远景) 贾敬春 否
项目 频 金额 频 金额 频 金额 频 金额
次 (万元) 次 (万元) 次 (万元) 次 (万元)
收款 - - - 246.06 - 3,005.61 5,990.85
收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
- - - 0.25% - 3.33% 8.73%
例
付款 - - - 251.57 - 3,534.06 5,064.66
付款占主营业务成本比
- - - 0.52% - 8.12% 13.76%
例
注:由于 P 卡是按照公司用卡进行管理和使用,报告期内其付款和收款频繁,因而该卡的频次
未统计。
由于国内公司无法开设国外银行卡,出于操作方便,国内公司(远大、天创、乐景)
开设的亚马逊店铺在开始之初,使用卢颖和邵琳的个人 Payoneer 卡进行收付款。报告
期内,个人 P 卡按照公司卡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收支流水均在公司账内,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收款主要为对应店铺的亚马逊平台回款,付款主要为对应店铺支付的货物采
购款、清关及仓储费等,相关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
金额占比逐年降低。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频次 频次 频次 频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收款 - - - - - - - -
付款 - - - - - - 40.00 3.98
付款占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0.01%
比例
领员工个人卡进行员工代垫款报销,相关费用均在公司记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资
金主要用于员工报销。
现金存入支付员工费用 3.98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 0.01%,占比较小。公司在
认识到错误后,立即停止了该行为。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频次 频次 频次 频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收款 - - - - - - - -
孙诗伟归还拆借款 - - - - - - 2.00 40.00
理财赎回 - - - - - - 3.00 496.84
付款 - - - - - - 6.00 597.70
孙诗伟拆借 - - - - - - 19.00 40.00
理财购买 - - - - - - 3.00 496.00
股东分红 - - - - - - 6.00 597.70
付 款 占主 营业 务 成 本
- - - - - - - 1.62%
比例
注:孙诗伟个人卡中,孙诗伟于 2022 年 1 月-2022 年 5 月短期拆借公司累计资金 40.00 万元,
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归还。
贾敬春两张个人卡,用于支付职工薪酬、购买原材料及日常费用,截至 2022 年初,资
金流水剩余 597.70 万元,为尚未发放的 2020 年度远景环保股东分红,该分红在 2022
年度发放。对于孙诗伟、贾敬春的个人卡,公司已根据期初流水余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
润,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孙诗伟、贾敬春个人卡资金流水主要支付股东分红
款。
年度远景环保股东分红款 597.70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 1.62%,占比较小。
(二)说明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是否专门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措
施及有效性
报告期内,3 张公司用个人 P 卡仅用于店铺运营收付款,未曾用于个人用途;孙诗
伟、贾敬春、刘文领个人卡在公司使用期间(2022.1.1-2022.5.9;2022.1.1-2022.5.6;
均与公司业务有关,未与个人资金混淆。
公司对员工个人卡在公司使用期间,参照企业账户标准进行管理。3 张个人 P 卡和
刘文领个人卡,资金流水均在公司账内,相关收支均已通过会计核算。对于孙诗伟、贾
敬春的个人卡,公司已根据期初流水余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
滞纳金。
因此,公司用个人卡专门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具有有效性。
(三)个人账户的规范措施及执行效果
公司规范个人账户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对于公司用 P 卡个人卡,为避免影响店铺收款,公司逐步用公司 P 卡替换个人 P
卡 。 TCBC 店 铺 的 P 卡 tonylu2016@yahoo.com 、 LEJING 店 铺 的 P 卡
shaolin2019614@outlook.com 以及 YUNDA 店铺的 P 卡 yundafilter@yahoo.com 分别于
刘文领个人卡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后未再涉及公司业务;刘
文领于 2023 年 5 月从远灏环保离职,经与刘文领沟通及访谈,查阅该卡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流水,该卡自 2022 年 7 月 5 日后,为个人日常使用,未再
进行公司收付款情况。
孙诗伟、贾敬春个人卡于 2022 年 5 月 9 日、2022 年 5 月 6 日停止使用,自停止使
用后,上述两张个人卡未再涉及公司业务,并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及 2024 年 2 月 20
日注销。
报告期内,公司 3 张公司用 P 卡个人卡仅用于店铺运营收付款,个人 P 卡按照公
司卡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流水均在公司账务记账;现金存入刘文领员工个人卡进行员
工代垫款报销,相关费用均在公司记账;对于孙诗伟、贾敬春个人卡相关的经营行为,
公司根据期初流水金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魏恩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魏恩雨将公司及自身的分红,扣除其前期垫付的
房租 153.00 万元,剩余资金 298.27 万元归还公司,同时参考 1 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魏恩雨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归还
本金及利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相关本息已支付完毕。
对于孙诗伟、贾敬春个人卡相关的经营行为,公司根据期初流水余额调整年初未分
配利润,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其他相关人员已缴纳分红款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公司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立
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
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公司明确对资金的收支与使用、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等进行了规范,
以杜绝使用个人账户等不规范行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有效执行。
因此,公司清理规范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报告期后不
存在新增不规范行为的情况。
六、说明使用个人卡收付获取的原始凭证情况,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中是否存在异
常款项,个人账户收付款是否有真实业务背景,纳入发行人会计核算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对员工个人卡在公司使用期间,参照企业账户标准进行管理,3 张个人 P 卡和
刘文领个人卡,资金流水均在公司账内,相关收支均已通过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孙
诗伟、贾敬春的个人卡,公司已根据期初流水余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补缴了相应
的税款和滞纳金。
个人卡收付的原始记账凭证系亚马逊日期范围报告、发票、对账单等支持性凭据,
是齐全、合规的;个人卡的收付均视同公司账户管理,付款审批流程完备,个人卡中已
记账交易完整的体现在发行人对应的费用、成本、资产类科目,相关业务信息及资金记
录均完整的在核算系统中予以记录,会计核算依据充分。
个人账户资金中,除公司的分红款被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占用外,不存在其他异常款
项;个人账户中收款主要为对应店铺的亚马逊平台回款,付款主要为对应店铺支付的货
物采购款、清关及仓储费、员工报销款及股东分红,相关交易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因此,相关业务纳入发行人会计核算依据充分。
七、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通过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等占用
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根据远景 2020 年度时任股东情况,公司应得分红金额为 400.46 万元、魏恩雨分红
拆借资金等形式占用,构成了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
对于魏恩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魏恩雨将公司及自身的分红,扣除其前期垫付的
房租 153 万元,剩余资金 298.27 万元归还公司,同时参考 1 年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魏恩雨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归还本金及
利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相关本息已支付完毕。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已归还拆借
本金且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因此该资金占用情况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除该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
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八、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对发
行人报告期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说明相关不规范事项的性质、后果及整改情
况,相关影响或风险隐患是否已消除,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不规范情
形,并对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对本
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子公司具备商业
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2)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的多店铺运营模式是目前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采用的平台
运营模式,未违反相关跨境电商平台的注册及管理要求,公司店铺关停风险较低;
(3)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均由具有跨境
支付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进行,不涉及代收代付服务;公司境外店
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符合外汇监管要求;
(4)公司的运营模式不涉及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活动,不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收集、储存、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泄露用户信
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
情形;
(5)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不存在其
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使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用个人卡专门
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具有有效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已对个人卡使用进行了规范,注销了相关账户并建立了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
司清理规范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报告期后不存在新增不规
范行为的情况;
(2)个人账户资金中,除公司的分红款被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占用外,不存在其他
异常款项;个人账户中收付款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相关业务纳入发行人会计核算依据
充分;
(3)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事项,目前已规范整改完毕;除该事项外,公
司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的情形,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二)对发行人报告期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说明相关不规范事项的性质、
后果及整改情况,相关影响或风险隐患是否已消除,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
内控不规范情形,并对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使用及资金占用事项均已整改完毕,
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影响或风险隐患已消除,报告期不存在其他未披
露的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美国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在同一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
铺子公司具备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在跨境电商平
台的多店铺运营模式是目前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采用的平台运营模式,未违反相关跨境电
商平台的注册及管理要求,公司店铺关停风险较低;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自营网站
平台进行销售的收付款模式均由具有跨境支付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
行进行,不涉及代收代付服务;公司境外店铺设立、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中相关资金流转
符合外汇监管要求;公司的运营模式不涉及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
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活动,不属于互联网平
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收集、储存、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泄
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营销或其他侵犯用
户权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不存
在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使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形,
公司用个人卡专门用于结算公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具有有效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个人卡使用进行了规范,注销了相关账户并建立了完善的货币
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清理规范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报告期
后不存在新增不规范行为的情况;个人账户资金中,除公司的分红款被实际控制人魏恩
雨占用外,不存在其他异常款项;个人账户中收付款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相关业务纳
入发行人会计核算依据充分;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事项,目前已规范整改完毕;
除该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
使用及资金占用事项均已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影响或风险
隐患已消除,报告期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有效的
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
问题 10.其他问题
(1)关于代持解除。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现均已解除。
请发行人:①说明解除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代持人处置代持股权的过程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代持双方解除协议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相关法律
风险;②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
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2)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发行人:按照未缴社保公积金原因补充说明对应的员
工人数、占比,测算发行人可能补缴的金额以及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3)关于同业竞争解除。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关联的四家企业的
同业竞争均已完成清理。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四家企业的清理的具体背景,原有资产、
人员的具体去向,收购乐景商贸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核查方式
相关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股东名册、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和分红款去向;
法律法规;
比,核查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的承诺函》。
料、股权转让协议等;
二、核查过程
一、关于代持解除
(一)说明解除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代持人处置代持股权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代持双方解除协议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
险
(1)魏恩雨代持情况
魏恩雨曾代魏明哲、魏明轩持有远大健科股权及远瞩合伙的合伙份额。
① 魏明哲
《合伙份额代持解除协议》。
《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1 日,远大健科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甲方对公
司的出资为 28,493,543 股,上述乙方工商登记持有的股份中,4,542,187 股系代乙方持
有。
二、双方确认,在股份代持期间,双方均依法享有了公司股东应有的权益,承担了
股东的应尽义务,双方均未发生股份代持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股权权属纠纷及其他纠
纷。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自愿解除,乙方直接持有远大
健科 4,542,187 股股份,并由公司登记在乙方名下。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作为远大健科的实际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并承担义务。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远大健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满 36 个月之日止期间内,乙方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远大健科股份,也不
由远大健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伙份额代持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1 日,天津远瞩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甲方对天
津远瞩的出资为 1,421,500 元合伙份额,上述甲方工商登记持有的合伙份额中,177,687.5
元合伙份额系代乙方持有。
二、双方确认,在合伙份额代持期间,双方均依法享有了天津远瞩合伙人应有的权
益,承担了合伙人的应尽义务,双方均未发生合伙份额代持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合伙
份额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合伙份额代持关系自愿解除,乙方直接持有
天津远瞩 177,687.5 元合伙份额,并将通过工商合伙份额转让变更登记的方式登记在乙
方名下。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作为天津远瞩的实际合伙人,享有相应的合伙人
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 36 个月之日止期间内,乙方不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天津
远瞩合伙份额,也不由天津远瞩回购该部分合伙份额。”
② 魏明轩
《合伙份额代持解除协议》。
《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1 日,远大健科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甲方对公
司的出资为 28,493,543 股,上述乙方工商登记持有的股份中,4,542,187 股系代乙方持
有。
二、双方确认,在股份代持期间,双方均依法享有了公司股东应有的权益,承担了
股东的应尽义务,双方均未发生股份代持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股权权属纠纷及其他纠
纷。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自愿解除,乙方直接持有远大
健科 4,542,187 股股份,并由公司登记在乙方名下。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作为远大健科的实际股东,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定
监护人,继续代为行使监护权及相关股东权利。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远大健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满 36 个月之日止期间内,乙方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远大健科股份,也不
由远大健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伙份额代持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1 日,天津远瞩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甲方对天
津远瞩的出资为 1,421,500 元合伙份额,上述甲方工商登记持有的合伙份额中,177,687.5
元合伙份额系代乙方持有。
二、双方确认,在合伙份额代持期间,双方均依法享有了天津远瞩合伙人应有的权
益,承担了合伙人的应尽义务,双方均未发生合伙份额代持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合伙
份额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合伙份额代持关系自愿解除,乙方直接持有
天津远瞩 177,687.5 元合伙份额,并将通过工商合伙份额转让变更登记的方式登记在乙
方名下。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作为天津远瞩的实际合伙人,甲方作为乙方的法
定监护人,继续代为行使监护权及相关合伙人权利。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 36 个月之日止期间内,乙方不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天津
远瞩合伙份额,也不由天津远瞩回购该部分合伙份额。”
上述约定中,甲方系魏恩雨,乙方系魏明哲/魏明轩。
(2)孙迎霄代持情况
孙迎霄曾代吴雪、李丹丹、孙金燕持有远瞩合伙的合伙份额。
① 吴雪
雪支付相关款项,合伙份额已完成转让,双方代持情形解除。基于双方的信任情况,孙
迎霄与吴雪未签署解除代持协议。
② 李丹丹
体如下:
“1.天津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恩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中受让方为天津远瞩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80 万元(其中
实缴出资 180 万元),登记合伙份额中 70 万元合伙份额系受让方代转让方持有。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任何合伙份额,受让方登记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保持不变。
柒拾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上述约定中,受让方系孙迎霄,转让方系李丹丹。
③ 孙金燕
关约定具体如下:
“1.天津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恩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中丙方为天津远瞩登记的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80 万元(其
中实缴出资 180 万元),登记合伙份额中 50 万元合伙份额系由丙方代甲方持有。
(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丙方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由丙方将上述代甲方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转让予
乙方,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上述代持合伙份额的实际及
登记合伙人,甲方与丙方的合伙份额代持解除。
拾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上述约定中,甲方系孙金燕,乙方系魏恩雨,丙方系孙迎霄。
(3)孙诗伟代持情况
孙诗伟曾代刘洪兴、宋峦、胡洁、周首宏、元哲兰持有远瞩合伙的合伙份额。
额转让及代持解除协议》,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1.天津市远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天津
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恩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
中受让方为天津远瞩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04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任何合伙份额,受让方登记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保持不变。
币拾万肆仟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上述约定中,受让方系孙诗伟,转让方系刘洪兴、宋峦、胡洁、周首宏、元哲兰。
(4)吴雪代持情况
吴雪曾代李丹丹持有远瞩合伙的合伙份额。
如下:
“1.天津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恩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中受让方为天津远瞩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40 万元(其中
实缴出资 140 万元),登记合伙份额中 10 万元合伙份额系受让方代转让方持有。
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任何合伙份额,受让方登记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保持不变。
拾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上述约定中,受让方系吴雪,转让方系李丹丹。
(5)杜志刚代持情况
杜志刚曾代李晓燕、李丹丹持有远瞩合伙的合伙份额。
① 李晓燕
体如下:
“1.天津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恩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中受让方为天津远瞩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72 万元(其中
实缴出资 172 万元),登记合伙份额中 35 万元合伙份额系受让方代转让方持有。
任何合伙份额,受让方登记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保持不变。
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柒佰零伍元叁角捌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② 李丹丹
体如下:
“1.天津远瞩系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恩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3MA06XK170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29.6875
万元。其中受让方为天津远瞩显名合伙人,登记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172 万元(其中
实缴出资 172 万元),登记合伙份额中 115,965.42 元合伙份额系受让方代转让方持有。
币 61,817.69 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捌佰壹拾柒元陆角玖分)。
任何合伙份额,受让方登记持有的天津远瞩合伙份额保持不变。
民币陆万壹仟捌佰壹拾柒元陆角玖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上述约定中,受让方系杜志刚,转让方系李晓燕、李丹丹。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经与代持人、被代持人访谈,上述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均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背被代持人的意愿。被代持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远瞩合伙的
有限合伙人期间享受了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或合伙人权利,不存在权利受损情形。
被代持人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且被代持人与远瞩合伙、远恒合
伙现有或曾经合伙人、远大健科、远大健科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现有或曾经股东之间均
不存在任何曾经发生的纠纷、正在进行的纠纷或其他潜在的纠纷,亦不会通过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等相关手段对远瞩合伙、远恒合伙出资及财产份额转让等事宜提出任何形式的
异议或向远瞩合伙、远恒合伙及其现有或曾经合伙人、远大健科、远大健科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现有或曾经股东等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索赔、补偿等的任何形式的要求。
除魏恩雨与魏明哲、魏明轩的代持解除无需支付款项外,其他代持相关款项均已支
付完毕,且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代持人处置代持股权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持双方解除协议关系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
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直接股东 9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共 7 名;机
构股东共 2 名,均为员工持股平台。经穿透计算并剔除重复后,公司共有 31 名自然人
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 31 名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
情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除前述已解除的代持情形外,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其他股份代
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恩雨与股东魏立佳、魏明哲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
议约定,魏恩雨、魏立佳、魏明哲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采取一致行动,如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魏立佳及魏明哲意见应以魏恩雨意见为
准,即以魏恩雨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一致行动到期日为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 36 个月,各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完全履行
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
协议。
发行人股东魏明轩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年龄,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由其法定监护人魏恩雨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综上,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协议》
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发行人:按照未缴社保公积金原因补充说明对应的员
工人数、占比,测算发行人可能补缴的金额以及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及对应的员工人数、占比如下:
项目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在册员工人数 528 100.00% 621 100.00% 515 100.00%
在册员工缴纳人数 486 92.05% 565 90.98% 431 83.69%
在册员工未缴纳人数 42 7.95% 56 9.02% 84 16.31%
新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申报时
间并于次月缴纳
在职时间过短系统不支持缴纳 - - - - 5 0.97%
未 在校大学生实习员工 4 0.76% 5 0.81% 5 0.97%
缴 退休返聘员工 28 5.30% 22 3.54% 12 2.33%
纳
自行缴纳或第三方缴纳 - - - - 5 0.97%
原
因 自愿放弃 - - 16 2.58% 39 7.57%
缴纳新农合 - - 1 0.16% - -
试用期员工 - - - - 1 0.19%
外国员工 6 1.14% 7 1.13% 9 1.75%
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公积金的原因及对应的员工人数、占比如下:
项目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在册员工人数 528 100.00% 621 100.00% 515 100.00%
在册员工缴纳人数 486 92.05% 564 90.82% 374 72.62%
在册员工未缴纳人数 42 7.95% 57 9.18% 141 27.38%
新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申报时
未 4 0.76% 5 0.81% 6 1.17%
间并于次月缴纳
缴
纳 在职时间过短系统不支持缴纳 - - - - 4 0.78%
原 在校大学生实习员工 4 0.76% 5 0.81% 5 0.97%
因 退休返聘员工 28 5.30% 22 3.54% 12 2.33%
自行缴纳或第三方缴纳 - - - - 4 0.78%
自愿放弃 - - 18 2.90% 100 19.42%
试用期员工 - - - - 1 0.19%
外国员工 6 1.14% 7 1.13% 9 1.75%
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如下:
(1)部分员工于期
末新入职,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申报缴纳的时间,故入职当月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于次月
开始缴纳;
(2)部分员工为在校大学生实习,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3)部分
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4)公司生产
基地位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生产人员多数系静海县农业户口,部分员工参保意识
不强,为取得相对更高的实收工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
(5)个别员工系境外子公
司 POWER EXPRESS LOGISTICS INC 的外籍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针对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公司可能补缴的金额以及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具体
影响如下表所示: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社会保险补缴测算金额 - 26.08 13.21
住房公积金补缴测算金额 - 4.74 15.67
合计补缴测算金额 - 30.82 28.88
利润总额 14,769.96 11,518.31 12,423.52
合计补缴测算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0.27% 0.23%
注:
(1)补缴测算人员范围为期末在册未缴纳人员中自愿放弃员工及试用期员工;(2)缴纳基数按
照员工的应发工资测算;应发工资高于缴纳基数上限的,按缴纳基数上限测算;应发工资低于缴纳
基数下限的,按缴纳基数下限测算;
(3)补缴测算金额仅包含单位缴纳部分,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
年度,公司补缴测算金额为 30.82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7%。2025 年度,公司
无需补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补缴人数低于上期人数但补缴测算金额高于上期金额,原因系 2023 年度应补缴社会保
险的员工大部分为当年 12 月入职的前期劳务派遣人员,2023 年 12 月起,为解决劳务
派遣问题,公司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公司
仅需为其补缴入职当月的金额。
综上所述,经测算,报告期内公司可能补缴的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对
公司影响较小。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
补缴或追偿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或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
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
经济损失。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不规范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事宜依法承担第
三方赔偿责任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追偿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本人承
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
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因此,如补缴社保公积金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关于同业竞争解除。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关联的四家企业的
同业竞争均已完成清理。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四家企业的清理的具体背景,原有资产、
人员的具体去向,收购乐景商贸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SOPURE 主要从事净水器件、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报告期内曾承担远大
健科的清关职能。2023 年 4 月起远大健科进行规范,将清关职能交给子公司 BEST PURE
(HK) INTERNATIONAL LIMITED,SOPURE 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并于 2024 年 6 月注
销。SOPURE 的清关由发行人操作,公司未实际经营,不涉及资产、人员的转移,不存
在潜在利益安排。
GREEN WATER 曾计划以净水器件的进出口贸易作为主营业务经营,但未实际运
营,已于 2024 年 5 月注销。GREEN WATER 无实际经营,不涉及资产、人员的转移,
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用于注册亚马逊欧洲店铺,并无其他经营,所设立的店铺始终受发行人实际管理。2023
年 5 月,为解决同业竞争,魏恩雨将其持有乐景商贸的 100%的股权以实缴出资 2 万元
的对价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收购乐景商贸的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乐
景商贸除开设店铺外无其他经营,不涉及资产、人员的转移,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远洁净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恩雨之弟魏立佳实际控制的公司,主营业务系为发行
人配套生产碳棒等产品,除发行人外基本无其他客户。2022 年 1 月,为解决同业竞争
问题,发行人的子公司远灏环保受让远洁净水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和存货,远洁净水不再
开展经营活动,并于 2023 年 4 月注销。收购完成后,远洁净水相关经营性资产由发行
人收购,相关人员自愿选择是否转入发行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代持人处置代持股权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持双
方解除协议关系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股份
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协议》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
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经测算,公司可能补缴的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魏恩雨已出具无条件承担社保公积金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承诺,如补
缴社保公积金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实际控制人关联的四家企业的清理均为解除同业竞争,发行人收购乐
景商贸的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如下调整,具体如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以及《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内容进行
了修订。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
“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734.00万股股
票(未选择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者不超过1,994.10万股股票(全额行使本次发
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25.00%。公司与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
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股票发行数量的15.00%(即不超过260.10万
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确定。”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北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人已就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
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新股发行作价方案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行注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条第(一)项之规定。
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
(三)项之规定。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
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
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四)
(五)
(六)
项之规定。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符合《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一)项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督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四)项之规定。
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六)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
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
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引致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和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
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
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权益登记日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51,000,000股,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1,000,000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或股东的资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
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历次股权
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如下:
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发行人
经营范围由“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产
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尚需经拟于2026年4月21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当时
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相关法律意见书,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符合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如下:
序
持有人 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变化情况
号
远丰 固定污染源 91120223MAED8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2025.12.24-2030.1
环保 排污登记表 3L347001Z 信息平台 2.23
饮用水卫生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2.3.24-
[2022]第 148 号 会 2026.3.23
生许可批件
饮用水卫生
浙(04)卫水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6.3.19-
[2026]第 0225 号 会 2030.3.18
生许可批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规则》,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除下述情形外,未发生变化: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天津市远盛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UNITED FILTRATION
Inc
独立董事龚国良持股 90%并担
北京芯织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龚国良担任职务变
司 动
企业
天津漫时广告传媒有限公 独立董事王延敏之子原持股 独立董事王延敏之子不再持
司 100%的公司 股或担任职务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202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发生额(元)
天津市鑫裕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1,066,146.31
项目 2025 年度发生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876,061.09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经有权机构
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
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权限和程序等做
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各方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相关各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主要关联方、关联交易、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就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之规定;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决策或确认
程序;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
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已对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披露,未有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
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权利 共有 规划 他项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 权利类型 变化情况
人 情况 用途 权利
津(2026)静 静海区高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 最高额抵押,抵押权 津(2025)静海区
远大 66,668.37/3 单独 工业用
海区不动产权 产业园和山 用权/房屋(构筑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 不动产权第
健科 4,575.66 所有 地/其他
第 0058848 号 路1号 物)所有权 限公司天津分行 0122921 号换证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形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国家/ 变化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号 权人 地区 情况
一种不会滴落油污的油烟 实用 远大
机滤芯 新型 健科
实用 远景
新型 环保
远大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膜元件及其制备方法、滤芯 远大
和净水器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一种具有多级密封机构的 远景
泳池滤芯 环保
实用 远致
新型 环保
一种水机多功能水机韩式 实用 远致
快接滤芯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致
新型 环保
外观 远致
设计 环保
FILTRATION SYSTEM
WITH BYPASS AND 远大 欧专
FILTERING 健科 局
CONFIGURATIONS
HOUSEHOLD WATER
PURIFIER AND FILTER 远大 欧专
QUICK KNOCKDOWN 健科 局
MECHANISM THEREOF
WALL-CLIMBING ROBOT
US20250314089 远大
A1 健科
SWIMMING POOL
外观 远致
设计 环保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外观 远大
设计 健科
外观 远致
设计 环保
外观 远致
设计 环保
EU015106063-0 外观 远丰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三)房屋租赁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的经营性房屋租赁化情况如
下:
承租 变化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方 情况
优品 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张丽环 45.08 ㎡ 新增
电商 华天道 6 号海泰大厦 B 座 704-1 室 2027 年 3 月 31 日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 489
优品 深圳市龙岗国商 2025 年 12 月 8 日至
号乐荟科创中心 7 栋 18 层 A3、 131.06 ㎡ 新增
电商 企业有限公司 2027 年 12 月 7 日
A3-1、A3-2 房屋
(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经查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部分不动产用于抵押
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一家境内全资子公司、一家
分公司、BEST PURE(USA)新增两家境外再投资企业、注销一家境外再投资企业、
两家境外再投资企业变更公司名称及组织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市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K5RMH46D
法定代表人 魏立佳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6 年 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金海道 29 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水环境污
经营范围
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海水淡化处理;
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K56W1JXY
负责人 郄春辉
成立日期 2026 年 1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6 年 1 月 13 日至 2051 年 3 月 20 日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吉华路 489 号乐荟科创中心 7 栋 18 层 A3
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经营范围 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
货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无
再投资
序号 英文名称 成立日期 住所
情况
POWER-EXPRESS 2021 年 2 3717 San Gabriel River Pkwy,STE A,PICO RIV 境外二级
LOGISTICS INC 月 22 日 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LLC 月 25 日 RIV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FILTERS ALERT 2022 年 1 3717 San Gabriel River Pkwy,STE A,PICO 境外三级
LLC 月 25 日 RIV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TOP PURE(USA),I 2016 年 4 3717 San Gabriel River Pkwy,STE A,PICO RIV 境外二级
NC. 月4日 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月 21 日 RIV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UNITED 2021 年 1 3717 San Gabriel River Pkwy,STE A,PICO 境外二级
FILTRATION Inc 月 21 日 RIVERA,Califomia 90660,United States 子公司
月4日 75081,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AMZ Wholesaling 2017 年 1 13151 Emily Rd, Suite 280, Dallas, Texas 75240, 境外二级
LLC 月4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Aquazon Solutions 2020 年 5 1827 Peppervine Rd Frisc,Texas 75033,United 境外二级
Inc 月 22 日 States 子公司
月 22 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TIANJIN
TIANCHUANG 2021 年 10 1827 Peppervine Rd Frisc,Texas 75033,United 境外二级
BEST PURE ENV 月 21 日 States 子公司
INC
月 25 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Poolside Aquarobots 2024 年 11 13151 Emily Rd, Suite 280, Dallas, Texas 75240, 境外二级
Innovations LLC 月5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Allstar Filtration In 2026 年 12 2750 Electronic Ln Ste A DALLAS TX 75220, 境外二级
c 月 29 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Inc 月 29 日 United States 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所享有的
权利不存在纠纷;除部分资产存在抵押外,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形式
的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情况。
存在重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新增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一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包 合同金额 变化
合同名称 承包人 合同内容
号 人 (万元) 情况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 远大 天津市宏驰建筑 土建设施
号:JS1201182025114005Z-1) 健科 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押金、代垫员工款项等;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质保金、往来款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
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利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吸收合并以
及重大资产收购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情况。
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发行人经
营范围由“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产业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尚需经拟于2026年4月21日
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
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章程(草案)》已经按照有关
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 召开时间
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规范,权责明确,独立运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其制定、修订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发
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仍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期
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之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
补贴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取得的有关产品质量、技术认证证书存在变化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变化情况
质量管理 00224Q202 方圆标志认证集 2025.12.29-
体系认证 15R4M-4 团有限公司 2027.1.13
环境管理 00224E354 方圆标志认证集 2025.12.29-
体系认证 71R1M-4 团有限公司 2028.6.17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变化情况
安全管理 3R1M-4 团有限公司 2028.6.17
体系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的
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
复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 拟使用募集
序 项目 项目环评批
项目名称 资额 资金投入金 变化情况
号 备案情况 复情况
(万元) 额(万元)
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
健康净水系列产品 津静审二 新取得环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2025]85 号 评批复
静审一函[2025]491 号)
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
津静审二 新取得环
[2026]13 号 评批复
静审一函[2025]490 号)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批准或备案程序;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用于发
行人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且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件。
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项和相关法律内容与发
行人、保荐人、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
别对于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
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孙 晶
签字律师: 高 涛
刘 璐
王 震
年 月 日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368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律师、
王震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
第007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2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
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第二轮问
询函》
”),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5.其他问题
(1)商标使用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Helen of Troy Limited 拥有
“PUR”
“PUR PLUS”等一系列商标,于 2024 年 4 月在发行人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公
示阶段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目前在等待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
会的判决。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商标纠纷的进展情况,结合发行人相关商标对应产品
及收入占比,说明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商标注册或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犯 Helen of Troy Limited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
关损失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产经营
稳定性。
(2)关于关联方鑫裕吉。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向鑫裕吉采购
的产品主要为原材料碳棒,鑫裕吉是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净水
设备制造。请发行人:结合鑫裕吉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说
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情况,业务是否有替代性或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
等,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发行人未来有无
收购前述相关企业的安排、拟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2)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3)(4)事项,并对公司境外线上收入确认时点
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就上述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核查方式
以及发行人与Helen、Kaz就PUREPLUS商标的异议及进展情况进行核查。
就PUREPLUS商标的异议及进展情况、关于未取得注册商标在美国进行销售的合规性、
发行人与Helen、Kaz争议内容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风险等事项进行核实。
行人相关商标证书,就发行人 5365127 号商标、97909596 号商标、018049380 号商标基
本情况进行核查。
铺品牌功能情况进行核实。
行人品牌标识、包装样式等进行对比核查。
人是否存在故意混淆等情形进行核查。
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数据,就上述产品类别以及收入占比情况、PUREPLUS美国店铺授
权经营情况、透明计划开展情况、新品牌孵化安排等进行核查。
规性进行核查。
况等事项进行核查。
产能力及其独立性,业务替代性或竞争性、销售情况等进行确认。
术差异情况进行确认。
司独立性进行核查。
二、核查过程
一、商标使用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Helen of Troy Limited 拥有
“PUR”
“PUR PLUS”等一系列商标,于 2024 年 4 月在发行人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公
示阶段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目前在等待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
会的判决。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商标纠纷的进展情况,结合发行人相关商标对应产品
及收入占比,说明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商标注册或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犯 Helen of Troy Limited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
关损失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产经营
稳定性。
(一)说明商标纠纷的进展情况
PUREPLUS 商标纠纷的异议方为 Helen of Troy Limited(以下简称“Helen”),后变
更为 Kaz Europe Sarl(以下简称“Kaz”)。
Helen 系一家注册于巴巴多斯、在 NASDAQ 上市的公司,旗下拥有净水品牌“PUR”,
主要产品为滤水壶、水龙头滤芯等,PUR 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
成功注册;“PUR PLUS”系 PUR 品牌高端线,Helen 在部分产品中使用了 PUR PLUS
字样标识,但 PUR PLUS 未在 USPTO 申请注册商标,Helen 亦未拥有 PUR PLUS 的商
标所有权。
根据 Helen 披露的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财务年度的年度报告,Helen 经营业务包
含家居与户外业务以及美容与健康业务两部分,旗下经营品牌包括 OXO、Hydro Flask、
Osprey、Vicks、Braun、Honeywell、PUR、Hot Tools、Drybar、Curlsmith、Revlon and Olive
& June 等,其仅在美容与健康业务项下的健康设备和耗材产品类别中涉及净水相关的
水龙头及滤水壶过滤系统、水过滤耗材。Helen 业务市场产品类别及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表所示:
业务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市场
食品储存容器、用于烹饪和准备沙拉、水果、蔬菜及肉类的
厨房用具创丝器、切片器和切碎器、烘焙必备品、厨房整理
家居解决方案
工具、浴室用品、清洁用品、婴幼儿产品及咖啡制作工具与
家居
电子产品
与户
保温饮具、冷藏箱和 保温饮具,包括杯子、饮料杯和马克杯、食品及午餐容器、
外
食品储存解决方案 保温户外厨房用具及配件
技术、户外、旅行和 技术与户外运动包、自行车包和袋、水合旅行包、手提包和
生活方式包及配件 行李箱、生活方式及日常包、儿童背带包及其配件
美发工具和配件 大众、专业和高端美发电器、刷子、美容工具及配件
护发液 高端洗发水、液体护发素和护发产品
美容 指甲油、贴片式美甲、美甲和足部护理系统、美容工具及护
美甲耗材和美容工具
与健 甲必需品
康 温度计、血压监测仪、脉搏血氧仪、鼻腔吸引器、加湿器、
健康设备和耗材 水龙头及滤水壶过滤系统、空气净化器、加热器、风扇及
加湿设备、温度测量、水过滤及空气净化耗材
根据 Helen 披露的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财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截至
与健康业务净销售收入为 95,342 万美元;
Helen 在 2024 财务年度、2025 财务年度和 2026
财务年度,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净销售收入总额的 74%、71%和 72%。
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Helen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明细如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B&W Enterprises Limited 英属维尔京群岛
Steel Technology, LLC 美国
Recipe Products Ltd USA 美国
Recipe Products Ltd 英格兰和威尔士
Pur Water Purification Products, Inc. 美国
OXO International, Ltd. 美国
OXO International, Inc. 美国
Osprey Properties, LLC 美国
Osprey Properties II, LLC 美国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Osprey Packs, Inc. 美国
Osprey Packs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越南
Osprey Europe Limited 英格兰和威尔士
Osprey Europe B.V. 荷兰
Osprey Child Safety Products, LLC 美国
Olive & June, LLC 美国
OJP, LLC 美国
OJIP, LLC 美国
OJCO, LLC 美国
Kaz, Inc. 美国
Kaz USA, Inc. 美国
Kaz Hausgeraete GmbH 德国
Kaz Hausgeraete GesmbH 奥地利
Kaz France SAS 法国
Kaz Europe Sarl 瑞士
Kaz Canada, Inc. 美国
Kaz (Far East) Limited 香港
Idelle Labs, Ltd. 美国
HOT Switzerland Services Sarl 瑞士
HOT Nevada, Inc. 美国
HOT Latin America, LLC 美国
HOT (UK) Limited 英格兰和威尔士
HOT (Jamaica) Limited 牙买加
Helen of Troy Texas Corporation 美国
Helen of Troy Services Limited 香港
Helen of Troy Nevada Corporation 美国
Helen of Troy Middle East Services FZ – LLC 迪拜
Helen of Troy Macao Limited 澳门
Helen of Troy L.P. 美国
Helen of Troy Insurance Limited 开曼群岛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Helen of Troy Holding B.V. 荷兰
Helen of Troy de Mexico S. de R.L. de C.V. 墨西哥
Helen of Troy Consulting Vietnam 越南
Helen of Troy Consulting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 中国
Helen of Troy Chile S.A. 智利
Helen of Troy Canada, Inc. 美国
Helen of Troy (Cayman) Limited 开曼群岛
H.O.T. Cayman Holding 开曼群岛
Drybar Products LLC 美国
由上表可知,Kaz 注册地为瑞士,系 Helen 子公司,据公开查询信息,其业务之一
为在境内外收购、持有、管理、运用及转让知识产权。
发行人聘请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商标异议案件的代理律师。
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是华盛顿特区第一间由
华人创办的高端律师事务所,被《美国律师》杂志评为美国五百强公司力荐的优秀律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反倾销和反垄断等业务领域,且
律师团队拥有顶级的背景和实力,包括前美国海外军队司令官的首席法律顾问、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商务部前官员和前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员等。作为中国商务部
推荐以及“2024 年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招标项目-贸易救济和贸易壁垒应对子库-贸易壁
垒工作”中标的美国律师事务所,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多次代理中国企业在美国
综上,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具备商标行政异议及商标侵权诉讼专业领域的业
务经验及资质能力,能够为公司商标行政异议案件以及潜在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提供专
业化的法律分析、案件辩护及指导。
为 5365127(以下简称“127 商标”)。2022 年 4 月 28 日,Helen 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因 USPTO 邮件联系人卢颖身故,发行人未能及时提交相关回复,USPTO 于 2022 年 8
月 2 日裁定 127 商标无效。
USPTO 下设的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024 年 5 月 13 日,
发行人通过美国代理律师提交了异议答辩状,正式进入异议程序。
异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Helen 主张发行人放弃 596 商标的申请,意图在 PUR 商标周围
划定保护,控制发行人的注册空间;如发行人同意放弃 596 商标申请,可在协议签署后
承诺不对发行人风格化图形商标提出异议。
谈判工作。
Kaz 推翻了此前发行人与 Helen 的谈判内容,并提出更为严格的和解协议限制条件。
Kaz 主张发行人放弃 PUREPLUS 任何形式商标的申请,但是可以使用 PUREPLUS 图形,
发行人认为该主张损害了公司注册 PUREPLUS 图形商标的基本权利,因而未同意签署
与 Kaz 的和解协议。
与已被撤销的 127 商标为相同标识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因此主张本次异议应受此
前撤销裁决的约束,向 TTAB 提交了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
对公司反对文书的回复。
简易判决动议的裁定》,根据裁定书内容,TTAB 认为该案件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不
满足简易判决动议的前提条件,因此驳回了 Kaz 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案件将回到正
常商标异议审理程序,包括证据开示、书面陈述及庭审等环节。根据《驳回简易判决动
议的裁定》,商标异议审理程序预计在 2027 年 5 月完成调查取证和庭前文书,法官将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择机做出最终判决。
(二)结合发行人相关商标对应产品及收入占比,说明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商标
注册或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 PUREPLUS 商标主要产品类别为冰箱滤水器及家用净水滤芯,相关产品
万元、13,520.14 万元,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51%、11.63%、13.37%。
(1)关于发行人 PUREPLUS 美国店铺经营模式
发行人在亚马逊的 PUREPLUS 美国店铺,目前系通过欧洲站点品牌进行注册,并
通过跨站点品牌授权方式将品牌使用权限同步至 PUREPLUS 美国店铺进行经营。
根据亚马逊平台规则,“在亚马逊销售品牌商品有 3 种方式:1、通过在‘品牌注
册’中注册来销售您品牌的商品;2、无需注册品牌注册即可销售您品牌的商品;3、转
售品牌商品。如果您有已注册或在审商标,则可以在‘品牌注册’中注册您的品牌,然
后以您的品牌发布待售商品。如果你计划凭借单一国家的商标,在多个地区开通亚马逊
品牌注册,可将已完成某一国亚马逊品牌注册的品牌,授权给你其他地区的店铺使用。
授权完成后,你在这些地区同样可以使用品牌打造类工具,包括 A+图文页面、品牌旗
舰店等全部功能。”
因此,卖家在亚马逊平台上开店或销售无需取得商标;卖家如果取得已注册或在审
商标,则可以在“品牌注册”中注册品牌,然后以该品牌发布和销售商品,完成品牌注
册后,可以获得品牌曝光机会和多项品牌保护权益,并且可以正常使用店铺的品牌功能,
如品牌旗舰店、品牌分析工具、举报侵权等;卖家也可在某一站点进行品牌注册后,通
过跨站点品牌授权方式将品牌使用权限同步至全球各站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取得在 USPTO 有效注册的 PUREPLUS 商标。公司目前通过持
有在欧洲有效注册的 PUREPLUS 文字商标(注册编号:018049380),在欧洲站点进行
品牌注册,并通过跨站点品牌授权方式将品牌使用权限同步至美国站点。PUREPLUS
美国站点通过上述授权的方式正常销售经营,除举报侵权等品牌保护工具无法直接使用
外,品牌旗舰店等品牌功能均可正常使用。为解决品牌保护工具使用受限的问题,公司
已开启透明计划,即亚马逊官方推出的一项品牌保护与防伪服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
障商品真伪、防止跟卖。
(2)关于未取得注册商标在美国进行销售的合规性
根据 2024 年 10 月以及 2026 年 6 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经访谈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美国法律未强制要求商标必须在 USPTO 进行注册,未
注册的商标亦可正常开展商业活动,公司在未取得 PUREPLUS 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销售
相关产品合法合规;美国商标权并不要求注册才生效,而是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而取得,
当商标被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时,商标权自动生效,商标可在实际商业
使用区域获得法律保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未取得 PUREPLUS 商标注册,发行人近三年 PUREPLUS 相
关产品在美国销售收入及占比持续稳定,因此,发行人无法继续取得 PUREPLUS 商标
注册以及现有 PUREPLUS 美国商标异议事项均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3)关于拟上市公司商标纠纷或未取得商标案例情况
部分已过会拟上市公司存在商标纠纷或未取得商标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截至上市委会议
证券代码 商标争议主要内容
简称 审核前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 截至上市委会议
证券代码 商标争议主要内容
简称 审核前进展情况
根据诉讼律师出具的《诉讼法律意见书》、科美诊断的《民事起诉状》及其
截至上会前,案
提交的证据材料,科美诊断的主要诉讼主张为爱迪特在“抖音” “京东商城”
件仍处于预立案
“淘宝商城” 、爱迪特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上对爱迪特“口腔扫描
状态,尚未正式
仪” “激光治疗仪” “牙齿正畸矫正器”等齿科产品的介绍及宣传中使用了包
爱迪特 301580 立案,尚未分配
含“科美”字样的标识,该类标识与其持有的“科美诊断”、 “科美医疗”等
承办团队,并待
审查管辖权异议
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属于相关或类似商品,因此,科美
事项
诊断认为爱迪特使用“科美”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 0000027250 号)
,认为趣睡科技
商标与豪中豪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在部分群组上构成近似商标,裁定商标部
分无效。趣睡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收到该裁定书后已就上述裁定向国家
趣睡科技 301336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 年 8 月 6 日,趣睡科技收到了杭州市中 一审审理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豪中豪公司起诉趣睡科技、杭州尚境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的相关材料,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 年 12 月 22 日,趣睡科技收
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件的传票(案号:(2021)浙 01 民初
富士智能名称中存在使用已注册商标“fujichinon”对应的中文译文“富士智 富士智能仍未取
富士智能 873074 能”的情形,但截至报告期末,富士智能不存在中文“富士智能”的注册商 得中文译文“富
标。 士智能”商标
英氏控股与英氏婴童相互存在就对方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连续
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情形;英氏控股于 2024 年 12 月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
法院起诉英氏婴童、深圳市贝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米柔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已提起上
公司、深圳市盾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 ),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公
英氏控股 874431 诉,二审尚未开
司第 6265312 号、第 27657586 号、第 6263062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
并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 60 万元。2025 年 11 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5)粤 0309 民初 7222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英氏控股的诉讼
请求。
如上表所示,部分已过会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委会议审核前存在商标纠纷或未取得商
标情形,发行人未取得商标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风险较小
根据发行人前期与 Helen 及 Kaz 初步和解协议内容等,Helen 及 Kaz 在与发行人和
解过程中,仅就发行人申请注册 PUREPLUS 文字或图形商标事项提出相关诉求,未曾
向发行人主张停止使用 PUREPLUS 商标或向发行人主张商标侵权赔偿事项。公司仅出
于保护自身申请 PUREPLUS 商标合法权益的考量,未与 Kaz 达成最终和解协议。如
Helen 及 Kaz 意图向公司主张停止使用商标或主张商标侵权责任,则 Helen 及 Kaz 没有
必要与公司商议和解事项,且和解协议中没有包含公司停止使用 PUREPLUS 商标或向
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赔偿的内容。
根据 2024 年 10 月以及 2026 年 6 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经访谈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Kaz 目前仅旨在控制其他主体在美国注册含有“PUR”
字样的商标,避免其“PUR”商标被进一步淡化或稀释,而非主张相关主体侵权或停止
使用相关商标。
根据 2024 年 10 月以及 2026 年 6 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经访谈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基于美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诉权,无论发行人与
Kaz 的商标异议是否完成,Helen 及 Kaz 均有权利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
发行人侵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者要求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Helen 及 Kaz 未曾就发行人 PUREPLUS 商标事项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
任何侵权诉讼或主张发行人停止使用 PUREPLUS 商标。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5.其他问题”之“一、商标使用合规性”之“(三)发
行人是否存在侵犯 Helen of Troy Limited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的风
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所述,发行人在实际使用 PUREPLUS 商标过程中,未通
过颜色区分或者其他方式来突出 PUR 字符,不存在任何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迹象。
根据 2024 年 10 月以及 2026 年 6 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经访谈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基于美国商标法以及司法判例,即使 Helen 及 Kaz 在美
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或陪审团将作出不利于 Helen 及 Kaz、有利于
发行人的裁决。
综上,Helen 及 Kaz 就发行人 PUREPLUS 商标事项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或主张发行人停止使用 PUREPLUS 图形的可能性较小,且基于美国商标法以及司法判
例,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或陪审团将作出不利于 Helen 及 Kaz、有利于发行人的裁决,因
此,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风险较小。
(2)公司具备时间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PUREPLUS 商标在美国无法使用
如极端情况下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则发行人现有 PUREPLUS 标识对应
产品销售将会受到影响,但鉴于美国联邦法院诉讼程序周期较久,发行人具备充足时间
以应对相关败诉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5.其他
问题”之“一、商标使用合规性”之“(四)发行人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稳
定性”所述,目前发行人已采取或制定了有效的措施应对 PUREPLUS 商标在美国无法
使用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 Helen of Troy Limited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
偿相关损失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5.其他问题”之“一、商标使用合规性”之“(二)结
合发行人相关商标对应产品及收入占比,说明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商标注册或无法继续
使用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之“2.关于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影响”所述,基于美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诉权,Helen 及 Kaz 均有权
利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发行人侵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者要求发行
人赔偿相关损失;如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支持 Helen 及 Kaz 诉讼请求,则发行人存在侵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的风险,但发行人侵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的风险较小,原因如下:
发行人在 PUREPLUS 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通过任何方式突出“PUR”字
符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早期 PUREPLUS 产品外包装以 PurePlus 图形商标的形
式呈现。2024 年 6 月,发行人设计了全新的 PUREPLUS 图形商标,并逐步完成了全部
产品外包装的替换,新图形商标进行了风格化设计,强调了“PUREPLUS”字符的整体
性,从而进一步和“PUR”字符显著区分。发行人早期及现行使用的 PUREPLUS 图形
商标、产品外包装以及 PUR 产品外包装区别如下图所示:
早期图形商标形式
发行人 PUREPLUS 品牌
标识样式
PUREPLUS 品牌产品外包
装
PUR 产品外包装
另经查询,美国适用商品范围为第 11 类(即空气过滤装置;空气净化设备;用于
过滤饮用水的设备;电动咖啡机;电热水锅炉;饮用水过滤器;制冰机;滤水装置;滤
水器;水净化和过滤设备;净水装置;净水机;净水装置等)且含有“PUR”的注册商
标有 250 余项,其中与“PUR”相近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PURE”
“PURE T”
“4U
PURE”“O3 PURE”“PURA”“C PURE”“PUREUP”“EPURE”等,因此,美国净水
领域商标多含有“PUR”字样,
“PUR”已被广泛使用,发行人并非故意使用与“PUR”
近似商标或导致消费者混淆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 2024 年 10 月以及 2026 年 6 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出
具的法律意见,1、远大健科在实际使用 PUREPLUS 商标过程中,未通过颜色区分或者
其他方式来突出“PUR”字符,不存在任何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迹象;2、发行人所申请
的 PUREPLUS 商标与 PUR 商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视觉特征及字符数
量--3 个字符对比 8 个字符)足以将 PUR 商标与 PUREPLUS 商标区分开来;3、美国已
注册的其他包含“PUR”的系列商标中仍存在足够的淡化效应,因此 PUR 商标权的保
护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于“PUR”及其变体,而不应延伸至 PUREPLUS;4、美国现有判
例法充分支持上述观点;5、基于美国商标法以及司法判例,即使 Helen 及 Kaz 在美国
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或陪审团将作出不利于 Helen 及 Kaz、有利于公
司的裁决。
综上所述,尽管 Helen 及 Kaz 有权利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发行人侵
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者要求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但发行人面临的风险较小,侵
权赔偿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另经访谈美国 Mei&Mark 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过程中,认定是否侵权以及判定最终侵权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考量因素较多,包括但不
限于原告实际起诉商标侵权赔偿的金额、消费者调查问卷回复情况、专家证人计算标准、
多方实际举证情况、陪审团及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自由裁量等事项,因此,在 Helen 或
Kaz 未提起任何商标侵权诉讼的前提下,发行人难以预计可能的商标侵权赔偿金额。
针对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已作如下风
险提示:
“(四)商标纠纷风险
公司正在申请的 PUREPLUS 商标涉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异议可能导致
PUREPLUS 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予注册。公司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不存在突
出字符而故意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但基于美国法律赋予的诉权,异议方有权利向美
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公司商标侵权从而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或限制销售,若美
国法院裁定支持异议方的诉讼请求,则公司存在赔偿相关损失或 PUREPLUS 产品销售
受限的风险。”
(四)发行人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针对发行人 PUREPLUS 商标异议等情形可能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如下
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根据亚马逊平台规则,“如果你计划凭借单一国家的商标,在多个地区开通亚马逊
品牌注册,可将已完成某一国亚马逊品牌注册的品牌,授权给你其他地区的店铺使用。
授权完成后,你在这些地区同样可以使用品牌打造类工具,包括 A+图文页面、品牌旗
舰店等全部功能。”
根据上述规则,公司通过持有在欧洲有效注册的 PUREPLUS 文字商标(注册编号:
步至美国站点。PUREPLUS 美国站点通过上述授权的方式正常销售经营,除举报侵权
等品牌保护工具无法直接使用外,品牌旗舰店等品牌功能均可正常使用。为解决品牌保
护工具使用受限的问题,公司已开启透明计划,即亚马逊官方推出的一项品牌保护与防
伪服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商品真伪、防止跟卖。跨站点品牌授权及透明计划有效
保障了 PUREPLUS 品牌在美国亚马逊的正常销售和各项权益。
产品外包装上均使用新图形商标。新图形商标的字符进行了风格化设计,强调了
“PUREPLUS”字符的整体性,从而进一步和“PUR”字符显著区分。
公 司 已 制 定 新 品 牌 HappyDrink 的 孵 化 方 案 并 计 划 近 期 在 美 国 市 场 启 动 。
HappyDrink 定 位 为 公 司 第 二 增 长曲 线 和 风险 储 备 品 牌。 现 阶 段, 公 司 将 在保 持
PUREPLUS 品牌正常销售的前提下,采取双品牌并行的独立孵化策略,避免品牌间内
部竞争和资源错配。
目前 HappyDrink 与 PUREPLUS 的产品品类相近,但二者的市场定位、目标客群、
定价策略存在如下差异:
维度 PUREPLUS HappyDrink
市场认可品牌,上榜亚马逊最畅销产
市场定位 增量孵化,风险储备
品(Best Seller)
价格敏感型新客、非品牌忠诚用户、新品类探
目标客群 现有高价值复购用户
索者
定价策略 维持现有价格体系 中低定价切入,以性价比吸引首次购买者
除上述差异化定位外,公司还将组建独立的 HappyDrink 品牌运营团队,设立严格
的数据隔离机制,品牌数据分开管理,并且通过精准广告投放,仅投放 HappyDrink 独
立关键词,不对 PUREPLUS 进行截流,在保证现阶段 PUREPLUS 品牌销售不受影响的
前提下逐步培育新品牌,降低对 PUREPLUS 品牌的依赖,以谋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HappyDrink 的孵化周期预计为 24 个月,涉及准备期、冷启动爬坡期、加速起量期、
规模化增长期、品牌效应释放期五个阶段,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HappyDrink
已在 USPTO 成功注册商标,部分产品已完成包装设计。各阶段公司拟采取主要措施情
况如下:
阶段 主要措施
准备工作:完成商标申请、亚马逊品牌注册、旗舰店搭建,完成首批
第一阶段(第 1-6 月):
产品的包装设计、NSF 认证、生产备货、海外入仓等准备工作。
准备期
产品策略:采取三层产品策略,B 层产品选取客单价低、转化率高的水
龙头滤芯、滤水壶滤芯作为品牌流量入口以开拓新客,A 层产品选取
客单价高、附加值高的全屋净水系统、房车净水系统作为品牌支柱以
建立专业品牌形象,S 层产品选取销量高、复购率高的冰箱滤水器、
CTO 滤芯等产品作为品牌利润根基,以提供稳定现金流和利润增长,
首批产品将以经过市场验证需求较高的 S 层产品为主,精选 51 款高利
润、低品牌依赖的家用净水滤芯、冰箱滤水器、全屋净水系统以及房
车净水系统
产品策略:首批 51 款产品开始上线销售
定价策略:公司拟采取中低价定价策略切入市场
第二阶段(第 7-9 月): 运营策略:广告投向品类通用词及长尾搜索词(即字数较长、描述精
冷启动爬坡期 准、需求指向明确的搜索关键词),同时开启亚马逊 Vine 计划(即亚马
逊官方推出的评论获取计划,亚马逊邀请优质买家免费试用新品,并
提交评价,可帮助新品快速建立评论基础),依靠纯广告驱动和亚马逊
Vine 计划积累点击率、订单数和评论数。
产品策略:SKU 将从 51 款扩张至 160 款
第三阶段(第 10-13 月):
运营策略:公司广告预算随 SKU 扩张同步提升,第 12 月店铺将启动
加速起量期
订阅复购机制,为复购产品设置 5-10%专属折扣
产品策略:SKU 将从 180 款扩张至 280 款,补充小众型号和组合套装
运营策略:品牌开始产生自然流量,广告投放将由品类通用词转向“品
第四阶段(第 14-19 月):
牌词+品类词”,通过电子邮件营销和包装内卡片引导用户复购,同时
规模化增长期
启动社媒种草和折扣网站引流,广告驱动、自然流量和复购三重驱动,
实现品牌规模化增长
产品策略:淘汰低效 SKU、提升单品产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SKU
将从 300 款增至 320 款
第五阶段(第 20-24 月):
运营策略:广告依赖度大幅降低,自然流量和复购成为营收增长的主
品牌效应释放期
要动力,品牌建立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较稳定的客户群体,
具备一定的溢价能力,品牌孵化完成
孵化完成后,品牌将积累稳定的口碑和用户群体,HappyDrink 预计每年将为公司
贡献 2,100.00 万美元的收入,成为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
若 Helen 或 Kaz 未对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则 HappyDrink 将按照上述方案正常孵化,
成为公司业绩第二增长曲线。若 Helen 或 Kaz 对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当公司判断
PUREPLUS 品牌在美销售可能受到限制时,HappyDrink 作为风险储备品牌将开始进行
品牌迁移,具体如下:
(1)PUREPLUS 产品定位于中高端,
HappyDrink 产品定位于中低端,当 PUREPLUS
销售受限时,HappyDrink 产品线将扩充吸纳原有的 PUREPLUS 高端品类,以承接
PUREPLUS 的目标高净值客群;
(2)公司将对 PUREPLUS 现有核心产品进行 HappyDrink 品牌的替换包装设计,
当 PUREPLUS 销售受限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审慎评估 PUREPLUS 产品的最晚下架
时间,在商品下架前动态调整 PUREPLUS 库存数量,并对 HappyDrink 替换产品进行大
批量生产备货,以确保销售不被中断;
(3)公司已着手建立完整的 PUREPLUS 品牌词、竞品词广告投放模版,当
PUREPLUS 销售受限时,HappyDrink 的替换产品可在一周内迅速投放广告并上线销售;
(4)当 PUREPLUS 销售受限时,PUREPLUS 的广告预算、人力成本等各项资源
将全部转移至 HappyDrink。由于美国诉讼周期较长,当美国法院最终裁定禁止公司在
美国销售 PUREPLUS 产品时,HappyDrink 预计已完成孵化并进入稳定的品牌效应释放
期,HappyDrink 将依托自身品牌效应叠加 PUREPLUS 的运营资源持续贡献收入,保证
公司在美销售稳定。
通过上述安排,即使 PUREPLUS 品牌在美国市场销售受到限制,公司已提前孵化
新品牌 HappyDrink,并制定了品牌迁移方案,以保证公司在美国的经营业绩不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综上,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PUREPLUS 商标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生产
经营稳定性。
二、关于关联方鑫裕吉。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向鑫裕吉采购
的产品主要为原材料碳棒,鑫裕吉是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净水
设备制造。请发行人:结合鑫裕吉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说
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情况,业务是否有替代性或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
等,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发行人未来有无
收购前述相关企业的安排、拟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一)结合鑫裕吉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说明其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业务
是否有替代性或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说明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1)鑫裕吉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经核查,鑫裕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恩雨之父亲之妹妹之孙子张克敬持股 100%并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鑫裕吉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市鑫裕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7C8211J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张克敬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36 年 1 月 13 日
注册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二堡村梁台路二堡小学北 60 米
主营业务 碳棒的生产和销售
净水设备制造;活性炭、塑料颗粒加工;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与鑫裕吉在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方面的区别如下表所
示:
项目 发行人 鑫裕吉
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
主营业务 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 碳棒的生产和销售
销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净水设备制造;活性炭、塑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 料颗粒加工;普通货运。
(依
经营范围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活动)
日用百货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
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
主要产品 碳棒
整机
仅具备碳棒相关的生产能
生产能力 具备各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生产能力
力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与鑫裕吉在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具备较
大差异。
(2)鑫裕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
方面的独立情况
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鑫裕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具体如下:
① 历史沿革独立性
经核查,鑫裕吉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历史出资股东包括李艳萍及张克敬二人,
上述二人均未曾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过任何权益,且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亦均未
曾在鑫裕吉持有过任何权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鑫裕吉在历史沿革层面相互独立。
② 资产独立性
经核查,鑫裕吉住所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二堡村,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位于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双方均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等,鑫裕吉资产与发行
人资产不存在混同情形,鑫裕吉与发行人资产独立。
③ 人员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鑫裕吉员工共计 5 人,上述人员均由鑫裕吉独立
招聘,鑫裕吉员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交叉任职、在对方公司建立
劳动关系或领取薪酬、合署办公等情况,鑫裕吉与发行人人员独立。
④ 业务独立性
经核查,鑫裕吉主营业务为碳棒的生产和销售,其拥有主营业务相关的独立采购、
生产、销售体系,2025 年度,鑫裕吉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碳棒约占其业务收入的
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业务环节均独立开展,
不存在与鑫裕吉业务混同的情况,鑫裕吉与发行人业务独立。
⑤ 技术独立性
经核查,鑫裕吉向发行人所销售的碳棒生产技术工艺为模具烧结,具体为标准尺寸
的模具通过碳粉和胶粉不同比例混合后再多次装填压实再放入高温烤箱烘烤冷却取出
内置碳棒,该等技术工艺因多次填装压实,相隔两次填料间隔会存在压实度不够从而导
致寿命降低等缺陷;而发行人自行生产的碳棒生产技术工艺为碳粉和胶粉不同比例混合
后,放入自动化设备通过三段加热连续挤出,再通过自动切割完成产品标准尺寸,该等
技术工艺由于是连续挤出碳棒整体密度均匀,可以有效减少烧结工艺寿命降低等缺陷。
发行人所生产的碳棒技术路径与鑫裕吉所生产的碳棒技术路径及产品性能上存在明显
区别,双方技术均由各自研发人员独立自主研发并使用,不存在合作研发或继受取得相
关技术等情形,鑫裕吉与发行人技术独立。
⑥ 财务独立性
经核查,鑫裕吉聘用了外部代理记账公司协助记账,不存在财务人员在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兼职的情形;鑫裕吉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用银行
账户等情形;鑫裕吉与发行人不存在相互拆借或占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鑫
裕吉与发行人财务独立。
综上,鑫裕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
方面均独立,鑫裕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
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核查,鑫裕吉的主营业务为碳棒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冰箱滤水器、
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与鑫裕吉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别,且公司碳棒为自产自用,仅用
于净水滤芯等产品的生产,不直接对外销售。
此外,虽然鑫裕吉经营范围包含“净水设备制造”,但其实际仅从事碳棒的生产和
销售,未生产或销售净水滤芯等相关产品,且鑫裕吉生产规模较小,目前不具备制造净
水设备的能力,其后续也未有任何生产或销售净水设备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发行人与鑫裕吉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与鑫裕吉的业务不存在替
代性或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鑫裕吉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
魏明轩、远瞩合伙、远恒合伙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发行人
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
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二)本单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
有另一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参与同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同时,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同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
或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单位/本人
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竞争:
(四)如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本单位/
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五)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利用对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关系或其他
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单位/本人将督促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单位/本人投资或控
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等同受本承
诺的约束。
(七)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
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八)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
诺。如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产生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若存在,请说明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前述相关企业的安排、拟采取的避免
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5.其他问题”之“二、关于关联方鑫裕吉”之“(一)
结合鑫裕吉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业务是否有替代性或
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所述,鑫裕吉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鑫裕吉采购碳棒的金额逐年下降。发行人未来无收购鑫裕吉
的安排或其他拟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已驳回 Kaz
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案件将回到正常商标异议审理程序;发行人无法继续取得
PUREPLUS 商标注册以及现有 PUREPLUS 美国商标异议事项均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 PUREPLUS 商标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存在侵
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的风险,但发行人侵犯 Helen
及 Kaz 合法权益或可能导致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之“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针对 PUREPLUS 商标异议事项,发
行人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鑫裕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历史沿革、
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及财务等方面独立,发行人与鑫裕吉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
业务不存在替代性或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未来无收购鑫裕吉的安排或其他拟采取的避免
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
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孙 晶
签字律师: 高 涛
刘 璐
王 震
年 月 日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BEI J I NG DH H L 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556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律师、
王震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
第007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2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
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
第00368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
月30日简称“补充报告期”),容诚会所对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6]251Z0416
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
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
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及其调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如下调整,具体如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额行使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公司与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股票发行数量的15.00%(即不超
过27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内容调
整为“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本次发行的战略安排和公司生
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不超过1,8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过2,070万股(全额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万元)
合计 51,086.36 45,460.61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
当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
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额,在不改变拟
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对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由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超出部分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做出适当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
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
抗风险能力。”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北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
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人已就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
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新股发行作价方案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行注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条第(一)项之规定。
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
(三)项之规定。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
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
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四)
(五)
(六)
项之规定。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符合《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一)项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督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四)项之规定。
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第(六)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
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
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引致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和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
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51,000,000股,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1,000,000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或股东的资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
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历次股权
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如下:
的相关法律意见书,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符合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变化情况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301071755080 2023.6.15-
产品认证证书 6 2026.6.21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301071753462 2023.4.4-
产品认证证书 2 2028.1.17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1202237257476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2026.5.18-
登记回执 03Q003Y 信息平台 2031.5.17
远致环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120223MA06X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2026.5.6-
保 登记回执 EB78X001Z 信息平台 2031.5.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规则》,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除下述情形外,未发生变化: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
独立董事王延敏不再担任执行
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 独立董事王延敏持股 100%
询有限公司 企业
任执行董事、经理
独立董事龚国良持股 100%
宿州市众芯智诚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企业
原独立董事吕峰的配偶陈 独立董事吕峰的配偶陈畅不再
畅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担任副总经理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2026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 联 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发生额(元)
天津市鑫裕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材料 6,747.79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 联 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发生额(元)
天津市鑫裕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529,135.24
项 目 2026 年 1-6 月发生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899,410.73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经有权机构
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
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权限和程序等做
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各方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相关各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主要关联方、关联交易、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就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之规定;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决策或确认
程序;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
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已对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披露,未有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形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国家/ 变化情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号 权人 地区 况
实用 远大
新型 健科
实用 远景
新型 环保
实用 2026.06.0 远致
新型 5 环保
可以去除水中余氯去除硬度长 实用 2026.06.0 远致
寿命的卫浴滤芯 新型 5 环保
实用 远灏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灏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灏
新型 环保
一种激光熔焊滤芯骨架焊接设 实用 远灏
备 新型 环保
一种多段式梯度碳棒高温烧结 实用 远灏
炉 新型 环保
一种组合型快速拆装式碳棒滤 实用 远灏
芯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灏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灏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丰
新型 环保
实用 远丰
新型 环保
一种泳池清洁机的传动结构及 实用 远丰
泳池清洁机 新型 环保
外观 远丰
设计 环保
外观 远丰
设计 环保
实用 2026.06.1 远丰
新型 9 环保
DUAL-PURPOSE HOUSHOLD 远大
WATER PURIFIER 健科
HOUSEHOLD WATER 远大
PURIFIER 健科
COFFEE MACHINE FILTER 远大
CARTRIDGES 健科
外观 远致
设计 环保
EU015133344-00 外观 远丰
EU015143068-00 外观 远丰
EU015138207-00 外观 远丰
外观 远丰
设计 环保
外观 远丰
设计 环保
外观 远丰 澳大利
设计 环保 亚
外观 远丰 澳大利
设计 环保 亚
外观 远丰 澳大利
设计 环保 亚
外观 远丰 澳大利
设计 环保 亚
外观 远丰 澳大利
设计 环保 亚
经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域名变化情况如下:
主办单位名称 域名有效期 ICP 备案/许可证号 网站域名 变化情况
远大健科 2021.5.31-2029.5.31 津 ICP 备 2025041053 号-1 yundahh.com 续期
(三)房屋租赁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的经营性房屋租赁化变化情
况如下:
变化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情况
公司 天津巨莱美商贸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29 6,126.41 2026.8.1-2027.7.31 续期
有限公司 号 ㎡
天津市宏升强商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33 3,223.47
远致环保 2026.4.1-2026.9.30 续期
贸有限公司 号 ㎡
天津锋华兴业运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 8 号 到期
公司 236.5 ㎡ 2025.4.9-2026.4.8
营管理有限公司 海泰信息广场 C 座 1114、1115 室 终止
Power-Ex
San Gabriel
press 3717A San Gabriel River Parkway, 6,828 平
Parkway 2022.12.1-2028.3.31 续期
Logistics, Pico Rivera, CA 90660 方英尺
Investment Co.
Inc.
Power-Ex
San Gabriel
press 3717B San Gabriel River Parkway, 5,400 平
Parkway 2021.8.1-2028.7.31 续期
Logistics, Pico Rivera, CA 90660 方英尺
Investment Co.
Inc.
(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
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经查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产权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部分不动产用于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远丰环保新设一家香港全
资子公司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BEST PURE(USA)新设一家境外再投
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英文名称 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 10,000 港元
成立日期 2026 年 6 月 22 日
住所 香港北角渣华道 18 号嘉汇商业大厦 15 楼 03E 室
主要业务 尚未开展经营
股东情况 远丰环保持股 100%
(津
发改外资许可[2026]35号),对投资设立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予以备案。
N1200202600061号),同意新设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投资主体远丰环
保持股100%。
YOFINE (HK) COMPANY LIMITED目前尚未开户,后续将根据经营情况办理外汇
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再投资
序号 英文名称 成立日期 住所
情况
JoyLink Household JX FINANCIAL SERVICES LLC, 13151 EMIL 境外二级
INC Y RD. STE 280, Dallas, TX 75240 USA 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所享有的
权利不存在纠纷;除部分资产存在抵押外,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形式
的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存在重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新增 3 份重大采购合同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天津市星奥塑料制品有限公
司
履行完毕的框架合同或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押金及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质保金、往来款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
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利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吸收合并以
及重大资产收购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发行人经
营范围由“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产业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6年4月21日,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上述章程修订事项。
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发行人公
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和山路1号”。2026年9月11日,
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
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章程(草案)》已经按照有关
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 召开时间
序号 会议 召开时间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规范,权责明确,独立运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其制定、修订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发
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仍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期
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之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
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的
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内容调整为“鉴于公司拟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本次发行的战略安排和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并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800万股
(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过2,07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
况)。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
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项目
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合计 51,086.36 45,460.61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
当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
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额,在不改变拟
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对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由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超出部分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做出适当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
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
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批准或备案程序;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用于发
行人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且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论述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件。
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项和相关法律内容与发
行人、保荐人、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
别对于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
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孙 晶
签字律师: 高 涛
刘 璐
王 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