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都: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3 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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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ST 南都   公告编号:2026-08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及其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扬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
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
院”)送达的《传票》((2026)苏 10 民初 91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获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扬州邗江支行”)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被告一:扬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南都”)
  被告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杭州南都”)
  被告四:浙江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
  被告五:南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国际控股”)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为“被告”。
  (二)事实与理由
代理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境内银团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
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合同规定向被告一扬州
南都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用于年产 30GWh
智慧储能系统建设项目(一期 10GWh),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生
效日起至 2032 年止的期间,共计 8 年,在此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在各还
款日还款。
  同日,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一扬州南都与牵头行
/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约
定被告一扬州南都以合法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贷款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负债务,即本金
人民币 4 亿元以及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当通过代理行向银团或银团成
员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余额、利息、罚息、违约金、安排费、代
理费、参贷费、管理费及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同时,担保范围还包
括银团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
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以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该抵押办
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电源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了《银团贷款
保证合同》。2025 年 12 月 8 日,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
告三杭州南都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了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上述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其中,被告二南都电源的上述担保事
项已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告。
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两份《抵押合同》。上述两份合
同约定,被告一扬州南都以合法拥有的设备、在建建筑物作为抵押物,为《贷款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和抵押权人为实现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在建建筑物及设备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控股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被告四
能源科技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上
述两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南都国际控股以其持有的扬州南都 49%
的股权、出质人能源科技以其持有的扬州南都 51%的股权为《贷款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赔偿金等和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上述质押办理了质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扬州邗江支行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向被告一扬州南都
发放贷款 10400 万元,其他参与行合计发放贷款 10400 万元。
   原告等银行已按约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一扬州南都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
本付息义务,原告作为牵头行按合同约定有权代表银团成员对被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罚息、复利 2,199,131.52 元合计 210,035,021.39 元。(暂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园启动区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扬州市新甘泉东路 62 号 1、2、3、4、5 幢在建
建筑物及设备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都电源、被告三杭州南都、被告四能源科技、被告五南都国际控股对该律师费承
担相应担保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
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37
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7,696.0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5%。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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