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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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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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512 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
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
股东的登记程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会主持人为董事王德明先生。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因公无
法参加会议,经公司董事一致同意推选董事王德明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48,082,628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434%。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 110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57,003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
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9,00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87%;反对 9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5%;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8,67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0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70%;反对 37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3%;弃权 8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8,67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0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70%;反对 37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3%;弃权 8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72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5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38%;反对 37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3%;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