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数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2 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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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郑州
     二零二六年十月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新世纪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穆乾伟、潘仕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郑州新世纪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会议召
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郑州新世纪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时
间、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见证核查,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44,340,000 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有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3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即:
后适用)>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用)》;
用)》;
适用)》;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适用)》;
适用)》;
适用)》;
市后适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同时,本次会议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于所有投票结束后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子议案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后适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中,第 2.5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的股东不存在中小投资者。
  上述议案中,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及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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