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
法律意见书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和《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世纪华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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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世纪华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世纪华通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世纪华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并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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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在前述公司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
实施情况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分派现金股利 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述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9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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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日。
鉴于公司 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
成前实施完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需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股票受让价格由 6.93(元/股)调整为 6.85(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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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段霏霏
经办律师:
张骁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