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6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1,768,709.89 元;科露宝已支付
整个合同期限全部授权费中的 700 万元,因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提前解除,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科露宝授权费 369 万元。
二审对方上诉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90,005,456.16 元。
待开庭阶段,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于近日收到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 01 民
终 16169 号关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传票》。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书》[(2024)浙 0108 民初 8171 号]等法律文书,公司与科露宝因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民初 817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科露宝未完成 2023 年销售任务
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贝因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贝因美有权依法解除合
同。(2)在协议未约定合同解除后授权费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考虑授权费
的性质、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贝因美退还授权费 369 万元,其余损失
主张,科露宝系违约方,无权主张,均不予支持。(3)关于贝因美销量差额损
失补偿,该主张实质系贝因美作为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利益,于法有据,
法院支持贝因美要求科露宝赔偿 1,768,709.89 元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
持。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 01 民终 16169 号的《传票》,
及相关《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科露宝因与被上诉人贝因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 0108 民初 8171 号民事判决,提起以下上诉请求:
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
(1)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独家销售权授权费用计人民币 7,000,000
元;
(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73,005,456.16 元;
( 3 ) 被 上 诉 人 赔 偿 上 诉人 间 接 经济 损 失(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 计 人 民 币
(上述请求金额合计 90,005,456.16 元)
公司将组织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