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五个归属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
核查意见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个归属期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因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 15 名激励
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或未达标。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9.2488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除上述激励对象
外,本次拟归属的 8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五个归属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办理
等法律法规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且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内,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个归属
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