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发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10月9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以39.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8名激励对象授予917.477万股限制性
股票。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