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南矿业
股票代码: 601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开发区明珠路
通讯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开发区明珠路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受让股份事项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海南矿业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贸
注册地
大厦 A 座 5 层 516-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敏琪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30522MAK30WY69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管理服务;股权投资;财务咨询;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通用加料、分配装
置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生产
经营范围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机械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5 年 12 月 02 日至 9999 年 09 月 09 日
股东情况 长兴城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资本广场 A 座 5 楼
通讯方式 0572-629652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所在任职单位 职务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长兴鑫华商业运
丁皓 无 女 中国 湖州长兴 董事 否
营有限公司
长兴鑫华商业运
臧力 无 男 中国 湖州长兴 监事 否
营有限公司
长兴鑫华商业运
张敏琪 张敏华 男 中国 湖州长兴 经理 否
营有限公司
长兴鑫华商业运 财务负责
段亮 无 男 中国 湖州长兴 否
营有限公司 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支
持海南矿业与长兴国资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寻求协同发展机会,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
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
中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海复星高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99,225,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9,225,500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及其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份收盘价的 100%(即人民币 9.08 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亿零玖拾
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900,967,540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2)第二期价款 300,000,000 元(叁亿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
下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3)剩余价款 300,967,540 元(叁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由受让方于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12 个月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4)若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未能完成的,转让方须全额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
部股份转让款。
第二条 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股份转让过户事宜;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并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双方应在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文件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 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并充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确保标的股
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过和采取所有必要的内外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效决议、披露及公告等)。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过户完成之日起的 12 个月。
第六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
义务。
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
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
整(受让方有权书面选择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
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
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
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4)2027 年 3 月 12 日前,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则受让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返还,同时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
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
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供上市公司留
存备查之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
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受让股份事项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
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
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9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沃克公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园 8801 栋
股票简称 海南矿业 股票代码 601969.SH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 信息披露义 道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
名称 公司 务人注册地 兴世贸大厦 A 座 5 层 516-4
室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有 □ 无
数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 □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票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99,225,500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比例:5%
变动后持股数量:99,225,5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
在上市公司中拥
记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