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
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
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
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本细则第三条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应与继任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结工作事项以及其他物品等;对未完结的公司事务,
离职董事会秘书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
助完成工作过渡。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
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
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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