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6-069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 2021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鸿富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 号),
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6.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13,479,648.10 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5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根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
下简称“华兴银行龙岗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超募资金存储、
使用和管理,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
近日,公司与华兴银行龙岗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至
账户余额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 超募资金的存储、
公司 210004750761 0.00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使用和管理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兴银行龙岗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的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
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龙飞、吴嘉煦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
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