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0 0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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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 金花           编号:临 2026-045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按照借款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
投资”)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 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申请人西安曙
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借款本
金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合计 14,397,325.49 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收到足额保证金用于覆盖涉案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费用,
公司将优先以保证金进行支付,实际清偿部分金额将计入“营业外支出”,影响
公司当期损益,公司收取的对应部分保证金金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所有
者权益保持不变。
第 1639 号】,裁决按照借款人金花投资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 70%承担
赔偿责任,即赔偿申请人曙光汽车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借款本金 9,421,227.09
(13,458,967.27*70%)元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为 4,976,098.4(7,108,712.61*70%)元,合计 14,397,325.49 元。具
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与曙光汽车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公司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曙光汽车
向西安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承担担保责任 21,895,017.36 元。
(具体内容详见“临 2023-009”号公告)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已向公司提供了全额保证金 2,190 万元。该仲裁事项终
审后,如公司被要求承担责任,公司将优先以保证金进行支付。(具体内容详见
“临 2023-041”号公告)
   二、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 1639 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
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损失 9421227.09 元、至 2022 年 6 月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 14.8%的年利率计算);
   (二)被申请人吴一坚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
履行,则利息连带清偿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以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
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
倍即 14.8%的年利率计算);
   (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吴一坚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总和,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不应超过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借
款本金 13458967.27 元、未偿付利息 7108712.61 元。)
   (三)驳回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 127025 元,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
被申请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一坚承担 88917.5 元,申
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38107.5 元。被申请人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一坚承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西
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未履行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违规
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将督促金花投资和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尽快
履行还款义务,若原实际控制人按期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公司则无需承担付
款责任;若原实际控制人未能足额清偿债务,公司将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公司将
保留向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追偿、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公司将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次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风险。在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生效前,案涉仲裁裁
决仍具备法律效力,曙光汽车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司前期已收到足额保证金用于覆盖涉案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如
吴一坚不能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在追究吴一坚法律责任后,公司将优先以保
证金进行支付,实际清偿部分金额将计入“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公司收取的对应部分保证金金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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