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医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0 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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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22 号
致: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09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桐柏路 88 号 1 号楼青岛百
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
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
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09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桐柏路 88 号 1 号楼青岛百
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付钢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09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044,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082%,其中: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3,309,7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2172%。
票的股东共计 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34,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9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34,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1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
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09,5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58%;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09,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8%;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770,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37%;反对27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60,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36%;反对2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
                               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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