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31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 D2 栋 1 楼
报告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 D2 栋 1 楼
报告厅召开,由董事长曹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6,435,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已 剔 除 截至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回 购专 用证 券 账户 中 已 回购 的 股 份 数量 ) 的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405,2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58.7139%。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0,2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0.58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16,765,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3.244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6,323,5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53,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24%;反对 36,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62%;弃权 7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1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6,272,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02,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274%;反对 87,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195%;弃权 75,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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