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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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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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
e.com.cn)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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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2891 弄 200 号 1 幢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华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696,564 股,
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1.01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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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6,450,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266,142,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36%;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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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