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 3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9,752,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6420%(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
入所致),其中:
(1)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9,587,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25%,均为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64,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696%。
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
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31,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90%;反对 21,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