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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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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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
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
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8 日 9:15 至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网络投票情况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5 人,代表股份 80,394,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092%。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平台,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0,34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黎子衍 律师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