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8 2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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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中国境内      指 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
            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H股        指 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指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行/本次发行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人保财险      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      指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资产      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      指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养老      指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保投控      指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人保资本      指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再保      指 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科技      指 人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人保金服      指 人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人保香港      指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养
人保集团      指 老、人保投控、人保资本、人保再保、人保科技及人保金服的合
            称
            人保财险省级分公司、人保寿险省级分公司及人保健康省级分公
省级分公司     指
            司的合称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中国银保监会前身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金融监管总局前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前身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监会
金融监管总局    指
              (根据上下文意)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国家工商局         指 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
《股东会议事规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保险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修正)》
《发行注册管理办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中国证券监
           指
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证券期货法律适
           指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第 18 号》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2026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中国证券
               指
理办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223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指
业规则》             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根据上下文意,指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发行预案》         指
                 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募集说明书》        指
                 说明书(申报稿)》
最近三年年报        指 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年度报告
普华永道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华明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华永道出具的发行人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
最近三年《审计报   字(2024)第 10091 号)以及安永华明出具的发行人 2024 年度、
         指
告》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11685_A01
           号、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11685_A01 号)
           普华永道出具的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
最近三年《内控审   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 0997 号)以及安永华明出具的 2024 年度、
         指
计报告》       2025 年 度 《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 安 永 华 明(2025)专 字 第
           廖国辉律师事务所(Alvan Liu & Partners)于 2026 年 9 月就人保
《人保香港法律意
         指 香 港 出 具 的 《 法 律 意 见 书 》 ( 编 号 :
见书》
           AL/CMLP/37776/2026/PC/WMS)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与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
的结果略有不同。
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参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规定的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
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
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
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
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
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
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
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
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
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
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
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
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
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
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材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授
权人士(董事会授权人士可另行转授权),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具体事
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待取得上交所审
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000001000237368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422,399.0583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成立日期为 1996 年 8 月 22 日,营业期限为
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
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49 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于
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7
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查询,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
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上交所和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发
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本
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告文件、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以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上交所(www.sse.com.cn)、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zse.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
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本次发行
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本次发行的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
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
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
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财政部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
(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及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基本情况
于 1995 年 10 月 23 日下发的《国务院批复通知》及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下发的
《关于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并在其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
家公司法人。1996 年 8 月 22 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2373),注册资本 20 亿元。
  根据国务院于 1998 年 10 月 7 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
施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85 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后,中保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变为一级法人,中保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的批复》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组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经原中
国保监会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恢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
司名称的批复》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恢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名称。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国有保险集团公司。
  (二)发行人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及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下发《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的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财政部独家发起方式
整体改制变更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专项审计报告(2008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2009〕专字第 60469332_A02
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出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整体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09〕第 060 号),该报告已经财政部《财
政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核准。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09)
验字第 60469332_A01 号),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以 200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人民币 4,274,972.58 万元,按照 71.6%的折股比例,折为 3,060,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均为财政部持有,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
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与股份公司设立有
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并聘任了总
裁、副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增资有
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1009 号),原中国保监会同意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6 亿元。2009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
取得原中国保监会换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1)。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1010 号),发行人取得了原中国保监会对其《公司章
程》的核准。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依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的权属瑕疵外,发行人合法拥有本
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所述的房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2026 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许可发行人经营:(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
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 据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25 年 2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
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
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问题。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
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最近三年《内控审计报告》、最近三
年年报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聘请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人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控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和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
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
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
     (一)发行人的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总数
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
                                      股票   持股比例                     限售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
                                      性质   (%)                      件股份
                                                                    数量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018L-FH002 沪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产品-018L-CT001 沪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九
             零八组合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
               合
     注:
者持有。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持有发行人 60.84%的股份,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根据财政部及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的批复》以及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增资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1009 号),发行人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所持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财政部         30,600,000,000          100           国家股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股份的议案》《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1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行人、
社保基金理事会三方签署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根据
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华辰(2011)验字第 1036 号),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保基金理事
会缴纳的出资 100 亿元,其中注册资本 3,891,050,583 元,资本公积 6,108,949,417 元。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923 号),原中国保监会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
为 34,491,050,583 元。该次增资完成后,财政部持有发行人 30,600,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 88.72%;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 3,891,050,583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1.28%。
  上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所持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股东              所持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财政部               30,600,000,000            88.72        国家股
  社保基金理事会              3,891,050,583             11.28        国家股
      合计               34,491,050,583             100          -
   发行人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会议、同日召开 201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财政部和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联合下发的《财政
部 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的批复》、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849 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交易。H 股发行并行使超额配售权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42,423,990,583
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3)验字第 60469332_A01 号),截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止,
发行人已收到境外公开发行募集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合计 7,932,940,000 元,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42,423,990,583 元。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下发的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3〕280 号),
原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将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42,423,990,583 元 , 其 中 , 内 资 股 为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权公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股份性质        所持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财政部            内资股         29,896,189,564          70.47
 社保基金理事会          内资股         3,801,567,019            8.96
 社保基金理事会           H股          793,294,000             1.87
 其他 H 股股东          H股         7,932,940,000           18.70
        总计                    42,423,990,583           100
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2373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997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本次 A 股发行股数为 18 亿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
为 44,223,990,583 股,其中 A 股 35,497,756,583 股、H 股 8,726,234,000 股。
   经核查,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 A 股上市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
变动,总股本维持 44,223,990,583 股,注册资本维持 4,422,399.0583 万元。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 H 股名义持有人,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人保集团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金融监管总局及其
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等对人保集团业务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及人保集团相关
业务授权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保险法》及《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
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
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核查,发行人作为保险集团公司,
已取得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6 年 6 月 2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保险法》,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核查,发
行人已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000001000237368 的营业
执照;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均已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人保养老、人保再保、人保资产、人保资本
均已取得保险许可证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
下属省级分公司均已取得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其中,人
保资产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人保养老另已取得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人保
再保均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同意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复。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
关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金杜核查,人
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上述从事保险业务的子公司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发行人聘请了有资格的境外律师,就其境外主要子公司人保香港的相关情况出具了如下
意见:根据《人保香港法律意见书》,人保香港根据香港法律有效存续。根据香港保险业监
管局向该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人保香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8 条获授权,在香港或自香
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三)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的信息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的信息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上半年发行人
实现营业总收入 3,551.1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7.45 亿元、基本每股收益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修正)》《保险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
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
(不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财政部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60.84%的股份。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是主管国家财政收支、制定财税政策、进行财政监督等事宜的宏观调控部门。鉴于财政部的
前述特殊性质和职能,可不将财政部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对待;仅仅
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社保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经国
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社保基金理事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丰汇时代
大厦南座。
 (3)发行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修正)》的规定,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
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以上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一个年度内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
额达到前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述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
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重大
关联交易应当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保财险分别以 1,019,999,992.86 元、979,999,993.14 元认购人保再保新增注册资本,增资总金
额为 1,999,999,986.00 元。2023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
第七次会议,同意将《关于向人保再保增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 年 8 月 29 日,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保再保增资的议案》。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发行人除在上述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以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该制度就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界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的程序。
   (二)同业竞争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基于
财政部的特殊性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财政部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产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作为证载权利人已经取得 1,404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合计建筑面积为 116,983.65 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无证土地之上,29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1)对于位于出让土地之上的房产,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可以依法占有、使用、转
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处置该等房产。
   (2)对于位于划拨土地之上的房产,由于所占用土地有被土地管理部门终止使用的风
险,该等房产也因此而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且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需依法通过出让、
租赁方式取得该等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后,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该等房产。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如果该等房产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将及时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的变更,保证经营
活动不受重大影响。金杜认为,发行人对该等房产的使用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对于位于无法确定取得方式的土地之上的房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如果该等房
产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将及时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的变更,保证经营活动不受重大影响。该
等房产的建筑面积占比较小,金杜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对于位于无证土地、土地使用权未分割或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的房产,
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可能因所占用土地被终止使用或所占用土地的权属纠纷,而无法继续
占有和使用该等房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如果该等房产无法继续使用,人保集团及省级分
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的变更,保证经营活动不受重大影响。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占
比较小,金杜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所使用的经营
办公用房中尚有 244 处房产尚未办理或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 191 处面积不详,其余
团及省级分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的变更,保证经营活动不受重大影响,因此,金杜
认为,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对该等无证房产的使用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等文件,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作为实际承租使用方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共承租
了 225 处建筑面积为 197,769.97 平方米的经营办公用房,其中出租方拥有房产证等权属证明
的房产共 221 处、面积合计 190,745.83 平方米,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可依据房屋租赁协议
使用该等房产;出租方未提供或无法提供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房产共 4 处、涉及面积
   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中,有 4 处、合计 12,709.02 平方米的房产办理
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其余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
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
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
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房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如果上述租赁房产因出租方原因或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影
响其使用,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的变更,保证经营活动不受重大
影响。金杜认为,人保集团及省级分公司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在建工程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共计拥有 2 项在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213,985.09 平
方米。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清单、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
(sbj.cnipa.gov.cn),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拥有对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的注册商
标 66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cponline.cnipa.gov.cn),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已取得对经营具有重要作
用的专利 337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版权
局网站(www.ncac.gov.cn),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拥有的对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的 26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依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四)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中
国境内拥有 10 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即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养
老、人保投控、人保资本、人保再保、人保科技及人保金服,该等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财险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3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复〔2003〕110 号)批准,由发行人独家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7
月 7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原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上市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3〕32 号)批准,人保财险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人保财险 68.98%
的股份。
   人保财险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大街 2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道明,注册资本为 2,224,276.5303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
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
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设立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
司的批复》(保监国际〔2005〕982 号)批准,由发行人与日本住友生命保险公司、亚洲金
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泰国盘谷银行共同出资组建并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增
资改制的批复》(保监发改〔2007〕780 号)批准,人保寿险整体改制为中资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直接持有人
保寿险 71.08%的股份,间接持有人保寿险 8.92%的股份。
   人保寿险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大 街 1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27 层 2711 室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肖 建 友 , 注 册 资 本 为
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
  (3)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资产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3 年 5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的批复》(保监机审〔2003〕131 号)及于 2003 年 7 月 3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复〔2003〕122 号)批准,由发行人独家发起设立并于
  人保资产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14916)。根据上述营业执照记载,人保资产的住所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法定代表人为黄明,注册资本为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发改〔2004〕837 号)及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
核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5〕266 号)批准,由发
行人与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直接持有人保健康 69.32%的股份,间接持有人保健康
  人保健康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
伤害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保养老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筹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361 号)及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中
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1194 号)批准,由发行人
独家出资设立并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持有人保养老 100%的股权。
  人保养老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码:91130600MA095K4M2J)。根据上述营业执照记载,人保养老的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雄
县温泉路 73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海波,注册资本为 4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
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人保投控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投
资设立人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发改〔2007〕895 号)批准,由发行人出资
  人保投控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房地产投资;资产经营和管理;物业管理;汽车、计算
机及通讯设备、房屋的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法律事务咨询。
  (7)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资本系经原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人保资
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790 号)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人保资本 100%的股权。
   人保资本现持有原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用代码:911201166723557950)。根据上述营业执照记载,人保资本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北清路 81 号院一区 1 号楼 2 层 203-4 室,法定代表人为杜庆鑫,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
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
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8)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再保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筹建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3 号)及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人保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124 号)批准,由发行人与人保财险共同发
起设立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直
接持有人保再保 51.00%的股份,间接持有人保再保 49.00%的股份。
   人保再保现持有金融监管总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用代码:91110102MA00C3MA2X)。根据上述营业执照记载,人保再保的住所为北京市西
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七层西区,法定代表人为曾上游,注册资本为 596,078.43 万元,公司类
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
商业再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
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人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人保科技系经原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44 号)
批准,由发行人出资设立并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人保科技 100%的股权。
  人保科技现持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镇千帆路 288 弄 4 号 801 室、802 室、803 室、804 室、901 室、902 室、903 室、904 室、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数
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
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
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
基础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
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数字内容制
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
  (10)人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人保金服系经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人保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287 号)批准,
由发行人出资设立并于 2016 年 9 月 8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直接持有人保金服 70.68%的股权,间接持有人保金服 29.32%的股权。
  人保金服现持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XR10E)。根据上述营业执照记载,人保金服的住所为天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金 融 三 大 街 W4C 座 3 层 2 室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吕 巍 , 注 册 资 本 为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拍卖业务;呼叫中心;食品互联网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
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代驾服务;洗车服务;商务代理代
办服务;销售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咨询策划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润滑油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二手
车经纪;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
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票务代理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根据该等子公司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该等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参股公司包括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6.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0.825%,间接
持股 11.834%)。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境内参股公司的股权。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第(二)部分。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要求人保集团提供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未履行完毕的签单保费前
十大的保单。金杜认为,该等保单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人保集团作为上述保单的主体,
履行该等保单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于中国境内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债券的情
况如下:
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若不行使赎回权,则后 5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按募集说明书约
定调整。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增强偿付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上述债券的发行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正常业务往来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没有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审计报
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
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增资扩股情况。
  (二)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以及发行人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无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事项。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以及发行人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以及金融监管总局的有关核准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已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金复
〔2025〕775 号)核准生效。
  金杜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聘任了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
人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决议及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自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共 11 名董事,其中 5 名独立董事;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法律总监
(兼任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发行人最近三
年年报及相关公告文件等,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设
立期间的监事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
程序。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丽娜、王鹏程、高平阳、贾若、杨长缨担任发行
人独立董事。前述 5 名独立董事均已取得金融监管总局的任职资格核准,其职权范围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在境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25%计缴
            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销
增值税         项税额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税
            率主要为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至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3%至5%计缴
  综上,金杜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二)税务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被税务机关处以 1 笔单笔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涉及罚款金额约 235.18 万元。上述处罚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亦不涉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
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等罚款均已足额缴纳,相关违法行为已采取整改措施。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网“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www.chinatax.gov.cn)、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www.creditchina.gov.cn)及
省级税务机关官网,报告期内,人保集团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中规定的需公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根据人保集团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人
保集团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对
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3 年
件的规定而受到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行政处罚之外,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
到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公司最近
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
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目标为:
  “本集团在新征程上将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战略定力,坚
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立足服务建设金融强国,加快建设功能卓著、运营高效、
主业鲜明、治理现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保险金融集团。本集团今年将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
发展和安全,踔厉奋发加快世界一流保险金融集团建设,增强工作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
续服务大局、优化供给,做大增量、做优存量,因地制宜发展保险新质生产力,持续防范化
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境内法院、
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4,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案件共 15 宗,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96,171.57 万元、570 万美元。该等案
件主要为人保集团从事保险业务所引起的追偿纠纷等一般经济纠纷。金杜认为,上述案件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书、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4,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42
宗,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712,550.85 万元、623.73 万美元。
  该等案件案由主要为保险合同纠纷,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财产保
全损害责任纠纷等,主要系人保集团从事保险业务产生的纠纷。金杜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
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列税务处罚
外,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单笔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罚款的
行政处罚共计 373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14,330.02 万元,另有 1 笔被处以停止接受农险新
业务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主要为罚款,未导致人保集团及相关分支机构之合
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金融
许可证/保险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重大后果,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总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很低;根据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
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行政处罚并未对人保集团整体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处罚主体均已足额缴纳该等罚款,并就相关违法行为采取了
整改措施。综上,金杜认为,该等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裁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金杜认为,《募集说明书》
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金杜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有关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尚待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苏 峥
                                          李元媛
                                          黄晓雪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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