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8 2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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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
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提
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按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
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应通过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及指定
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
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
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增持股份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
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
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
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
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
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
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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