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8 22: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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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6-04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签署《天津砺思星深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投资天津砺思星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以投资
金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事会审议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砺思明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曹曦持有其 85%份额。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其中任职。
  (二)基金管理人:海南砺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其中任职。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883 号)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企业经营期限。
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天津砺思明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2,000          100.00%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名普通合伙人,即天津砺思明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由全体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纳。全体合伙人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一次性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要求在
缴款到期日前足额缴付。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
合伙事务的前提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致提起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终局裁决因普通
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可以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主要对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或运营或与中国大陆地区有其他重大关联性的新质生产力领
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投资退出以及投后管理等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
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合伙企业费用备付的现金,可以临时投资
方式进行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
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股票而退出;(2)合
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3)被投资企业解
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投资行为。
  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
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规定范围内提供担保。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分配资金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 60 日内或其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确定
的时点尽快进行分配;如合伙企业自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根据本协
议规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
  在各合伙人之间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收入应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可分配
资金中的其他收入应根据实缴出资额比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
分。按上述初步划分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
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1)实缴出资额返还;(2)如有余额,则将
其中的绩效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收益分配给相关有限合伙人。可分配资金中的未使用
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
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1)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决定之日前 15 个证券交
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如该证券即将实现上市公开发行,应根据该等证券的上市发行价格与上市后 15 个
证券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3)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并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
由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方式具体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和持有超过 50%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以上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优势,发掘并投资优质新质生产力企业,
实现公司资产增值,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投资退出周期延长的风险。
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有效控制投资金额,并将持续强化投后跟踪与评估,定期获取其经营
信息及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确保相关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五、关于本次投资事项的其他说明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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