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
为提高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效率,降低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
成本,保障债权核查等重整工作高效推进,充分维护与保障债
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
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债权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如下。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
考虑到债权人分布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现代通讯工具的便
捷性、即时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避免不必要支出,
纳川股份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现场方式或者非
现场方式召开,其中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邮件、
即时通信、微信群、QQ 群、钉钉群等。
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
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召开债权人会议,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的表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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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表决效率,节约决策成本,除现场表决外,债权人
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将需要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
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
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
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
表决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
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的核查
对于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将继续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包括对暂缓确认的债权继续进行审
查,对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调整等。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
法权益,对于上述债权审查的结果,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可以
通过现场或书面、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等非现场方式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
债务人核查。
对于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对
债权表记载的本人或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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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提交债权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
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
议。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整债权确认结
果的,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主体告知确认结果,
并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等非现场方式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纳川股份预重整期间,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临时管
理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临时管理人不予解释
或调整的,进入纳川股份重整程序后,异议人可根据届时的债
权核查安排重新进行债权核查。
进入重整程序后,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管理人解释
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
异议人可自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
在重整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
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
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泉州中院申请,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予以
裁定确认。
四、其他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本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未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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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用语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规
定的释义部分所规定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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