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1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7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上海海关缉私局对公司董事长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该涉案事项与本次
诉讼为同一事项。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具的《起诉书》(沪检三分刑诉〔2026〕176 号)。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二)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
号。
被告人黄胜弟,男,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吴红霞,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南京)
总监。
被告人朱静婷,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员工。
被告人齐文青,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员工。
二、本次诉讼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上海海关缉私局对公司董事长
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该涉案事项与本次诉讼为同一事项。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上海海关缉私局以被告单位南京波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胜弟、吴红霞、朱静婷、齐文青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出口国家
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人民币 20,108,512.11 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 2023 年
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人民币 2,000 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
供述其本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定期报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备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