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
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 年 10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543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28 人,
代表股份 7,575,6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068%。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审议通过《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参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76,950 股,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 91,770,8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1,032,710 股,反对 597,157 股,弃权 141,0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7%,同意票超过
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60,557 股,反对 597,157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