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30-6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8 日 9:15-9:25,9:30-11:3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0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948 %。
代表股份 357,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6 %。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57,2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0426 %。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立董事。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是否
举票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当选
(股) 总数的比例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沈安乐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举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沈安乐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董事;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是否
举票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当选
(股) 总数的比例
选举董事候选人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宏林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晓锋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举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选举董事候选人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宏林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晓锋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就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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