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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限公司会议室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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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250,875,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65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5,971,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
份 4,903,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4,903,6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名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587,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
对 2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 7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5,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3%。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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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47,095,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4%;反
对 3,768,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0%;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96,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9%;反
对 3,766,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5%;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25,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9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3%;反
对 3,772,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7%;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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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9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1%;反
对 3,768,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0%;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94,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3%;反
对 3,767,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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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勤芝律师、沈高妍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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