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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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 1698 号 5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5,060,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朋股份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43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2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4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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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
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48,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16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178,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提
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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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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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王卫东
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