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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m 01, 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 Tower, No.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九月
目 录
前 言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坚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
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确认函或证明,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
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
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
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
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中坚科技及其相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口
头证言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此做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行引用或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入原因所致。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并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拟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内部公示了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4 日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司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
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的行为。
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拟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首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09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09 月 30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
易日,且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内。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共 86 名,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 92.5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0.37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03 月 27 日出具的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26]京会兴审字
第 00120031 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03 月 27
日出具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6]京
会兴审字第 00120032 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出
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后,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等文件。此外,随着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
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权日、授予
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项振华
经办律师:
程子毅
经办律师:
毛国安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