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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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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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再意字(2026)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
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信达接受其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信达对发行人进行
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一并使用;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不一致的,则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准。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释义亦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问题一
元投入“苏州英威腾三期高端装备智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0000万元
投入“中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项目一总投资额为57000
万元,募集资金30000万元主要用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和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本项目拟通过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购建数字化生产线及相关
软件系统等,提升公司高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电机、PLC等工业自动化
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预计达产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71386.10万元。
项目二总投资额为34000万元,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费和软硬件
购置费用;本项目拟通过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与检测仪器,系统构建标准符合性
测试、应用场景模拟测试及数字化测试能力,并同步扩充研发人员规模,提升公
司综合研发水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黄申力持股比例为
拟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2023年至2025年末,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分别为95761.69万元、121072.70万元和126445.1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18.46%、22.75%和20.08%。
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高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电机、PLC
等工业自动化产品的产能和产能利用率,现有厂房和生产设备的成新率等,说明
发行人目前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生产是否存在产能瓶颈;结合项目一拟新建产线
对应产品类型、新建产线和相关软件系统的具体升级情况、对现有产线进行改造
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客户需求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实施项目
一的必要性,是否会导致现有产线闲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
(2)结合项目一新增产能和扩产比例,下游行业发展前景,已取得的下游
客户认证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订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合理
性及产能消化措施有效性。
(3)结合项目一各产品单位价格、销量、单位成本、毛利率等关键参数假
设依据和效益测算具体过程、现有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产品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
(4)结合项目二的具体研发内容和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在核心技术、
生产工艺、功能实现、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的区别、联系,说明项目二实
施的必要性,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以及相关技术先进性,如是,请结合技术
难点、目前研发及产业化进展、下游客户验证条件及进展、相关专利、技术储备、
人才储备等情况,分产品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生产、销售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进一步说明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建筑工程费和软硬件购置费用的测算过程,场地
投入和设备投入的金额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各品类软硬件采购单价与公司现有
软硬件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结合募投
项目相关投入进度,说明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6)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
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
提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
利能力及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利润进一步下降。
(7)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如是,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价格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8)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相关计划或安排,是否存在认购对象之间、
认购对象与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等情
形,是否存在保证控制权稳定的安排或承诺;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对认购数量的限
制以及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测算发行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说明相关股东
是否参与认购,若参与认购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
(9)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和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未来营运资金
需求、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3)(6)-(8)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请律师对(7)(8)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一第(7)项: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价格公允性及保
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关联采购和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序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采购内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号
度 度 度 1-6 月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迈格 持股 10.1749%,发 储能变流
有限公司 持股、担任董事及 零部件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持股
深圳市凯 电解电容,
琦佳科技 采购主要
股份有限 品种为
股、担任董事及高
公司 400V 系列
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新联 持股 14.29%企业,
公司 其持股、担任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子公司持股
深圳市阿
尔法特网 微模块配
络环境有 件
股、担任董事及高
限公司
级管理人员
辊筒式
杭州迦智 发行人董事杨林曾
AGV、潜伏
顶升式
公司 年 6 月卸任
AGV
合计 8,101.88 4,625.88 7,859.80 383.42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2.52% 1.53% 2.56% 0.25%
注:2026 年 1-6 月,公司与凯琦佳存在采购交易,交易金额为 3,758.87 万元。公司持有凯琦
佳 1.9318%股权,鉴于持股比例较低,且未向凯琦佳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监
管规则,凯琦佳不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自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起,不再将与凯琦佳之间的
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据此本《补充法意意见书(二)》2026 年 1-6 月亦不再将该主
体纳入关联交易披露范围,因此上述关联采购表中对应金额列示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额(万元)
序 2026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销售内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号 年 1-6
度 度 年度
月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迈 持股 10.1749%企
格瑞能 业,发行人关联方
技术有 未在其持股、担任
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常州市 伺服系统、变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步云工 频器,其中,
持股 22.75%;报告
控自动 DA200 系列
化股份 伺服驱动器
事的周斯乐担任其
有限公 为主要销售
董事
司 品种
英威腾
发行人持股 10%;
电气设
发行人关联方未在
其持股、担任董事
山)有限
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深圳市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阿尔法 持股 10%;发行人
提供维修服
务
环境有 股、担任董事及高
限公司 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 发行人持股
英威腾 20.58%;发行人关
理有限 担任董事及高级管
公司 理人员
新疆希 发行人持股 30%;
望电子 发行人关联方未在
有限公 其持股、担任董事
司 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 19,430.40 6,318.50 792.52 670.74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4.23% 1.46% 0.18% 0.31%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
价格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苏州英威腾三期高端装备智
造项目”和“中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
英威腾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英威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均处于建设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新增关联交易
的情形。
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预案》,苏州英威腾三期高端装备智
造项目拟于江苏省苏州市建设高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电机、PLC等成套
系列产品工厂。投产后,该项目将按照公司采购制度采购电子元器件、结构件、
辅料等原材料以及生产设备、软件系统,并面向下游工业自动化客户及境内外市
场销售。中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承担网络能源、工业控制等领域前沿技术研
发,重点围绕AIDC领域、HVDC、SST及液冷散热等方向开展研发,不直接形成
规模化产品销售,其研发设备、检测仪器、软件及技术服务等按市场化原则采购。
基于上述,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预计不会新增关联方。
但随着产能扩大、研发投入增加及业务规模增长,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
售或研发相关采购规模可能相应扩大,进而可能导致与关联方之间既有关联采购、
关联销售金额增加。公司对采购业务执行了询价比价程序,对于关联方与非关联
方供应商,公司均按照市场化原则及公司定价机制履行同等程序;如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应内部决
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程序公平公正。
基于上述,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的资料、查阅关联交易合同及订单;
(2)查阅《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
(3)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
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4)查阅公司采购业务的询价、比价制度文件及相关执行记录。
(5)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并核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募投项目投产后预计不
会新增关联方,亦不会增加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
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问询函》问题一第(8)项: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相关计划或安
排,是否存在认购对象之间、认购对象与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
安排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等情形,是否存在保证控制权稳定的安排或承诺;结合本
次发行方案对认购数量的限制以及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测算发行后控股股
东的持股比例,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参与认购,若参与认购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
稳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相关计划或安排,是否存在认购对象之间、认购
对象与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等情形,
是否存在保证控制权稳定的安排或承诺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取竞
价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本次发行尚不存在相关认购计划或
安排,不存在认购对象之间、认购对象与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
安排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等情形。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二、《问询函》问题一第(8)项/(二)
/2、本次发行方案对认购数量的限制”披露的安排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保证
控制权稳定的安排或承诺。
(二)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对认购数量的限制以及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测
算发行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参与认购,若参与认购是否可
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发行人确认,为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在本次发行
获得核准后,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限定单一认购
对象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及限定单一认购对象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
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公司第二大至第四大股东不参与本次认购并承诺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
权
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及第四大股东出具
了不可撤销《声明确认函》,承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份,亦不会通过委托他人、签署协议、联合其他主体或其他任何方式间
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自《声明确认函》出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上述股东不
会以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
过委托、征集投票权、签署协议、相互联合、联合其他股东或其他任何方式,单
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第五大股东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参
与认购
公司第五大股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已作出决议,明确不参与本次认购。
(3)公司无第六大至第十大股东联系方式,无法知悉其是否参与认购
经发行人确认,公司第六大至第十大股东均为外部投资者,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公司无该等股东联系方式,无
法知悉其是否参与认购。
鉴于发行人第二至第五大股东已明确不参与本次认购,假设本次发行按发行
数量上限足额发行,即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10%(发行人
当前总股本为 820,058,600 股,对应发行上限为 82,005,860 股),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前五大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30日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2026年6月30日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英威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申力持有公司 8.38%股份;
在本次发行按发行数量上限足额发行的情形下,本次发行后,其持股比例为
情况,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单一认购对象
的认购数量(比例)及对其本次认购数量(比例)与认购时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比例)的合计数设置上限,确保本次发行完成后黄申力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
其持股比例与认购对象持股比例保持较大差距,从而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控制权
不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了解本次发行方案;
(2)查阅发行人截至最近一期末的股东名册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明细;
(3)查阅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4)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具体情况,对发行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测算。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为竞价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本次发行尚不存在相关认购计划或安排,不存在认购对象之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认购对象与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等情
形,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安排外不存在其他保证控制权稳定的安
排或承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问询函》问题二:
未决诉讼。报告期内,公司曾受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苏州市生
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和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产
品结构、销量、单价的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利
润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负面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有影
响。(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防
范相关违法违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3)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
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
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的具体时点,自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
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及最新监管要求,是否涉及
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二第(2)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
事项及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是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防范相关违法违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
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合计共 4 起,具体情况
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被
处
处
序 处罚 罚 处罚金额
罚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整改情况 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号 年份 类 (万元)
主
型
体
光明市监局已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确认:
“英威腾光伏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两个检测项
目相关指标非核心指标,检测标准也非强制性标
产 英
深圳市市 产品不符合 对涉案产品实施撤回, 准,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已及时停产整改,
品 威
年 理局光明 案产品未标注产品执行标 专项培训,防止同类问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
量 光
监管局 准号 题再次发生。 二条第(二)项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该公
类 伏
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基于此,信达
律师认为,英威腾光伏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 英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
关 威 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不影响
出口退税)
报 电 公司已按海关出口合规 万元罚款,该金额处于法定处罚幅度中线以下,
类 驱 规范进行申报,整改后 属较低金额。基于前述事实与处罚幅度,信达律
未再发生税则号列申报 师认为,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不实、新旧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
年
货物申报为新,实际为旧, 未报检或未按规定实施 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海 英
申报货物名称为不间断电 卫生检疫处理等同类问 废旧物品等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的,处以 5000
关 威
源配件,货物总值 3,182 元, 题。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皇岗海关对英
属于需要实施检验监管的 威腾电源处以 0.87 万元罚款,该金额低于法定处
报 电
旧机电,企业未报检,且未 罚幅度中线(中线为 1.75 万元),且《行政处罚
类 源
按要求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告知单》已载明“属从轻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及
裁量情节,信达律师认为,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被
处
处
序 处罚 罚 处罚金额
罚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整改情况 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号 年份 类 (万元)
主
型
体
法行为。
苏州虎丘行政执法局已出具盖章确认的《访谈提
纲及记录》:“苏州英威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
已按照要求完成全面整改。本案罚款金额在法定
新增三防漆喷涂线未依法
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结合本案中苏州英威腾系
环 苏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
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事后积极
境 州 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的环境 公司已完成整改并提交
年 态环境局 第 04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予以从轻处
护 威 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核,复核结果为合格。
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类 腾 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
第二款之规定,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此,信达律师认为,苏州英威腾上述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另,经核查,印度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支付罚款行为:
单位:万元
序号 付款年份 金额
根据印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 Rana Ranjit Singh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
罚款已全部缴纳。该等支付源于印度关税的重新评定等原因,虽然罚款构成法定
负债,但根据印度适用法律,该等罚款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
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单个案件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2026)粤 0311 民初 5393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海南盛永依据 2023 年 4 月
约金等。
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海南盛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申
请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上述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已决诉讼英威腾诉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
业绩补偿案,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改判瀚瑞德赔偿业绩补
偿金 32,499.41 万元,瀚瑞德股东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目前处于再审申请
立案审查阶段。本案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1)判决瀚瑞德向
原告英威腾支付行政处罚金 93,000 元及违约金 23 万元;(2)改判瀚瑞德向英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腾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64,998,820.93 元及相应利息;(3)驳回原告英威腾的
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发行人发起再审程序,本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防范相关违法违规
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
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涵盖产品质量、海关出口申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资金管理等各环节的内控管理制度,其中:
(1)针对产品质量的内控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覆盖市场、研发、物料、制程、检验及客户投诉处理
等关键环节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制定了《集团市场质量业务管理大纲》
《集
团研发质量业务管理大纲》《集团物料质量业务管理大纲》《集团制程质量业务
管理大纲》《英威腾产品质量类客户投诉处理程序》《进料检验控制程序》《制
程异常反馈处理控制程序》《首件检验控制程序》《最终检验控制程序》《不合
格品控制程序》《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等制度,对业务操作标准、产品质量控制、
质量异常反馈、不合格品处置及客户投诉响应等进行系统性规范,并增强对供应
商准入、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售后质量跟踪等关键节点
的统一管理,推动质量控制要求贯穿采购、生产、检验、销售及售后全流程,并
根据运行情况持续修订完善。
(2)针对海关出口申报的内控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海
关部门要求拟定《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统规范纳税申报、税务管
理及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强化涉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及出口管制合规审查等关
键节点管理,推动相关要求贯穿日常经营及业务全流程,并根据运行情况持续修
订完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针对环境保护的内控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覆盖环境管理全流程的制度体系,通过了 ISO14001:2015 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制定了《EHS 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EHS 事故调查
处理办法》《废水处理控制程序》《集团有害物质管理办法》《环境有害物质管
理标准》《环境监测控制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推动环境保
护要求贯穿采购、生产、运营及项目建设全流程,确保各项环保制度有效执行并
持续修订完善。
(4)其他内控管理制度
经核查,除上述制度外,公司还建立了涵盖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选聘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危险作
业安全管理办法》《驻外办安全管理办法》《应急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管理办
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
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度、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分
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规定的“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建立健
全内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相关违法违规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
障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缴纳凭证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2)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处罚及诉讼情况;
(3)访谈相关负责人了解整改情况;
(4)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相关的判决书、裁定
书等法律文书;
(5)查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情况,并结合重大诉讼的具体内容,
判断是否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障碍;
(6)查阅发行人制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部控制
管理制度;
(7)查阅大华出具的“北京大华内字[2024]00000001 号”《深圳市英威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皓出具的“德皓内字[2025]00000021 号”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皓内字
[2026]00000015 号”《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控管理
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相关违法违规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符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张森林
方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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