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8 0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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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了
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
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实施的可行性
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
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的申请及发行工作。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南雁、杨冠军、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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