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
值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兴
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发展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公司经营发展质
量持续提升,夯实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
透明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并依法合规运用适宜的资本运作工具,推
动公司市值表现合理反映公司内在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应当紧密结合发展战略,以战略目
标为导向,秉持系统性思维,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实现公司价值的稳步提
升。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
素,科学制定并动态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
(四)常态性原则。市值管理是持续动态的战略管理工作,公司应当
将市值管理理念融入经营、战略、投融资决策全过程,常态化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估值、股
价变动等情况,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
司治理、日常经营、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
报,坚持稳健经营,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研究制定市值维护策略。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市值表现,
当市值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尽快研究需
要采取的措施,促进公司市值表现合理反映公司内在价值。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
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
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价值表现合理反映企业质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
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推动落实董事会对于市值管理的相关决策部署,并
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市场建立畅通的互动交流机制,
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经营成果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
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市值管理及资本运作相关工作,做好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并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和舆情,对公司市
值表现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
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提升: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
(六)股份回购;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主体实施
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
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如
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董
事会。
第十一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
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查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
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传递公司价值信息;
(三)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现阶段实际状况,必要时可择机采取股份
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重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
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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