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6-074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推进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黑龙江省大兴
安岭新林区 460 高地铜钼矿的开发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黑
龙江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拟以现金 1,330.00 万元收购黑
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冰雪公司”)拥有的黑龙江
省大兴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探矿权(以下简称“沙金河金矿探矿权”、“目
标探矿权”)。金鑫矿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与交易对方黑龙江冰雪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崔淼签署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购沙金河金矿探矿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9)。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春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春金石矿业”)
核心资产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 460 高地岩金矿勘探探矿权,该探矿权矿区
内的 I 号铜钼矿带的矿产资源储量已被探明并通过评审备案,目前正在办理 460
高地铜钼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相关手续。为推进伊春金石矿业 460 高地铜钼矿的
开发建设,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将《探矿权转让合同》项下金鑫矿业的全
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伊春金石矿业,由伊春金石矿业作为目标探矿权的受让方,
直接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崔淼系黑龙江冰雪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知悉并同意本次受让方变更事宜。黑龙江冰雪公司、金鑫矿业、伊春金石
矿业、崔淼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签署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
伊春金石矿业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黑龙江冰雪公司履行支付探矿
权转让价款的义务;该等款项已由金鑫矿业向黑龙江冰雪公司支付 900.00 万元,
余款 430.00 万元由伊春金石矿业向黑龙江冰雪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签订后,
公司借款给伊春金石矿业 1,330.00 万元,伊春金石矿业用其向黑龙江冰雪公司支
付沙金河金矿探矿权转让款 430.00 万元,并清偿对金鑫矿业所负的 900.00 万元
债务。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就收购伊春金石矿业 60%股权事宜与代洪波、宋
和明、梁正斌、崔龙飞、伊春金石矿业签署了《关于伊春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之股权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伊春金石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伊春金石矿业的少
数股东宋和明、代洪波、崔龙飞、梁正斌于近日签署了《优先还款确认函》,一
致同意并确认:《关于伊春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 8.1 条所
述“受让方在目标公司达产前向目标公司提供的用于矿山建设的借款及银行贷款
等款项”中的“等款项”包括上述 1,330.00 万元公司借款及对应利息。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为交易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探矿权转让合同》的补
充,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目标探
矿权转让尚需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原受让方):黑龙江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丙方(受让方):伊春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崔淼
第一条 受让方变更
和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丙方取代乙方成为原合同的受让方,享有原合同项下乙
方的全部权利,承担原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方之间就该权利义务转让涉及的内部结算安排,由其自行处理,与甲方、丁方无
关。
甲方、丁方承诺,不得以受让方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原合同或减轻、免除其在原合
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愿承继原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已付款项的确认与承继
币 900 万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各方一致同意,该人民币 900 万元视为丙方
已支付的款项,丙方承继该款项对应的全部权益。原合同项下剩余转让价款共计
有效支付,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丙方就该笔款项重复支付;乙方不得因本次受让
方变更要求甲方退还该笔款项。乙方与丙方之间就前述款项产生的内部结算事宜
由其自行处理,与甲方、丁方无关。
第三条 后续价款支付
原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后续剩余转让价款共计 430 万元(大写:肆佰叁拾万元
整)支付安排变更如下,由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1)第二期剩余款,计人民币 400 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在甲方与
丙方共同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目标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材料并取得
受理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丙方向甲方支付;
(2)最后一期款,计人民币 30 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在丙方取得目
标探矿权的矿业权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探矿权变更登记
述“乙方”均指本补充协议的丙方。各方应配合以丙方为受让方向有审批权的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目标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许可证(证号:XT2300002014074010050019,有效期:2026-07-01 至 2031-03-26),
各方确认原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提交时限(15 个工作日)自本
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前述时限自动
顺延至各方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之日。
求另行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仅为完成变更登记目的而签署,其内容
与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各方确认,原合同第七条中关于“为满足乙方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需要”
的约定,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继续适用,前述“乙方”指本补充协议的丙方。
第六条 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方)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总额、违约责任、
资产交付与资料移交、不可抗力、争议解决与各方的陈述、保证及义务等)均继
续有效,不因本补充协议的签署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仅以本次受让方变更为由
主张免除或减轻其在原合同项下的相关责任。
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七条 丁方的连带责任
丁方确认,原合同第 6.5 条约定的丁方对甲方全部义务和责任履行的连带责
任保证继续有效,不因受让方变更而受影响。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适用于法
人)、或本人签字捺印(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伊春金石矿业目前正在办理 460 高地铜钼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相关手续,本
次沙金河金矿探矿权转让的受让方由金鑫矿业变更为伊春金石矿业,有利于推进
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标探矿权转让尚需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
续,能否取得前述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审批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时间均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