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7 证券简称:盛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4号)同意注册,洛阳盛龙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130万元,扣除
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269.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860.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2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121305_B02号)。公司及子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
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
别于2026年9月10日、2026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建设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全部超募资金人民币3,860.56万元投资建
设栾川龙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科技”)年产20000吨高性能钼
材料项目(一期),并同意授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全权办理本次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银行、保荐机构
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全
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等相关公告。
近日,龙兴科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栾川龙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6126101045555559
栾川县支行
注: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兴科技,故由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栾川龙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乙、
丙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6126101045555559。截至2026年9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龙兴科技年产20000吨高性能钼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
挪作他用。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前述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专户内
资金实施安全保管。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1有权共同参与丙方对甲方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甲方1有权共同参与丙方对甲方2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的督导。
(六)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七)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辰、徐荣健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八)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事先取得甲方授权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可根据实际
需要变更或撤销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授权,变更/撤销通知送达乙方、丙方
此时起不再执行原授权。
(九)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十一)经甲方同意,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
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
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
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四)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
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拾】份,甲1、甲2、乙、丙方各持贰份,并在协议签
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